非法集資哪些資金需清退?重磅規定來了
近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下稱《條例》)。值得關注的是,《條例》明確界定了非法集資,對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廣告和互聯網信息管理等市場焦點及相關責任認定進行了釐清。
明確界定非法集資
根據《條例》,非法集資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對於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條例》明確,都要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要力爭在萌芽階段發現風險,在苗頭狀態化解隱患,防止小風險演化成大問題。
禁止“無照駕駛”
近年來,一些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户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金融”、“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欺騙、誤導公眾,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成為非法集資高發領域。針對一些行業亂象,《條例》也進行了明確規範。
《條例》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户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户發佈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對企業、個體工商户名稱或者經營範圍中包含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予以重點關注,以便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環節及時發現和防範非法集資行為。
廣告代言要謹慎
對於市場關注熱議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資事件,此次《條例》也就相關責任認定進行了釐清。
根據《條例》,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鏈條,《條例》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提出了針對性措施:一是禁止違法發佈集資類廣告信息。二是明確監管職責。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條例》對非法集資資金清退作了規定,明確了清退資金的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餘額、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以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為儘可能多地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條例》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上游新聞·重慶商報記者 郭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