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普陀法院”)審結一起“薦股類”電信詐騙案。
【案情回放】
2018年11月,金某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請他幫忙完成一個任務,還説完成任務之後可以得到獎勵,金某就同意添加了對方為好友。接着,他就被拉入了一個微信炒股羣,羣裏不僅有“金牌分析師”講解大盤趨勢、推薦股票期權,還經常有羣友曬股票盈利截圖。金某看着大家紛紛賺到了錢,不禁也有些心動,就點擊了羣裏購股軟件的下載鏈接,在客服的指導下買入5萬元建倉。結果不到一個月,他就被踢出了微信羣,其股票也被自動平倉只剩1萬多元。金某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便立即報警。
經查,2018年7月起,被告人宦某等人通過電話推銷、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尋找被害人,虛構事實,謊稱該公司經營的場外個股期權業務是與正規券商合作的。通過發送虛假盈利圖、在微信羣內偽裝客户假作賺錢等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誘導被害人下載其公司運營的APP並在該APP內充值及進行所謂個股期權交易。被害人充值的資金未進入正規股票交易市場,而是直接轉入個人賬户,再由後台員工操作為客户強制平倉,使得被害人以為股票虧損。經司法審計,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宦某等人共騙取30餘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00餘萬元。截至目前,涉案被告人已退賠大部分賬款。
【以案説法】
上海普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宦某等13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主犯宦某有期徒刑七年,判處其餘從犯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至五年不等。
法院提醒,此類“薦股類”詐騙案件有如下特徵:一是公司化運營。有專人負責運營、推廣、銷售、管理資金、操控後台,形成一個完整的產業鏈,上下游環節緊密合作,進行利益分成;偽造出正規平台的假象,在沒有與正規券商合作的情況下,對外宣稱與多個正規券商合作,使客户誤以為資金是在正規券商進行的投資。二是推廣引流。通過打電話或在貼吧、抖音、微博、微信公眾號上發佈詐騙信息等方式吸引受害人,將其引流到隱蔽性更強的QQ、微信等社交羣組,與傳統電話詐騙相比,更具有隱匿性。三是資金流向。受害人轉入炒股APP的“交易”資金並未進入正規的個股期權交易市場,而是通過不同公司間的走賬最終流回詐騙分子手中。四是人為誘導。通過詐騙分子假扮的“分析師”和“水軍”在羣裏進行鼓吹煽動個股期權高收益、低費率、易賺錢,誘導客户進行投資,再由後台員工操作為客户強制平倉,給受害人營造出一種自己是投資虧損,而不是被騙的假象,從而阻止受害人報案。
廣大投資者必須提高警惕,面對高收益投資,多一份懷疑,少一份僥倖,不要輕信網絡上陌生人發佈的薦股、內幕消息,不要輕易下載無法驗證是否合法合規的理財平台,在投資前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協會等網站查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資質,匯款前認清匯款賬户是該機構名稱還是個人賬户,謹防上當受騙。
【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案例編寫:上海普陀法院 施迪 陳詩若)
【來源: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網_論案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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