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財政部】;
財庫〔2021〕15號
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規範手機銀行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財政部、人民銀行制定了《手機銀行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辦法》。現予以公佈,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人民銀行
2021年3月12日
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手機銀行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工作(以下稱試點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稱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試點工作。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可向財政部、人民銀行申請報名參加試點工作:
(一)開展個人手機銀行業務5年以上;
(二)報名前一年1月1日至報名日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中未發生影響國債信譽的違規事件;
(三)報名前一年1月1日至報名日個人手機銀行業務沒有重大安全事故記錄。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根據試點工作需要,結合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往儲蓄國債工作情況、手機銀行業務開展情況、客户結構、規模、地域等因素,按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四類,分別選擇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參與試點。
第五條 參與試點的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稱試點成員)通過手機銀行渠道可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銷售、個人債券二級託管賬户(以下稱個人國債賬户)開立、託管餘額信息查詢業務,不可辦理提前兑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户、資金清算賬户變更等業務。
第六條 試點成員用於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銷售等業務的信息系統,應滿足監管部門關於手機銀行系統和APP安全的政策規範、監管要求和技術標準。投資者用於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手機銀行相關業務使用的人民幣結算賬户的手機銀行功能,須通過櫃面渠道開通。試點成員在辦理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户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時,應為投資者提供風險級別不低於轉賬業務的信息確認方式,如USBKEY、密碼器、手機短信動態密碼、生物識別等,具體信息確認方式由投資者自行選擇。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手機銀行銷售業務辦理起止時間不得超出櫃面業務辦理起止時間;其他業務辦理時間由試點成員自行確定。試點成員應不晚於手機銀行銷售開始前2個工作日,通過手機銀行公佈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電子渠道最大銷售額度等信息,如營業時間內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
第八條 發行期首日,試點成員儲蓄國債(電子式)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銷售額度合計不得超過發行通知中規定的限額。
第九條 投資者通過手機銀行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相關業務時,試點成員不得向投資者收費。
第十條 試點成員應指定試點業務負責部門,明確部門職責、負責人員,加強溝通,注意協調,制定內部管理辦法,確保相關信息系統按時升級、平穩運行,並向財政部、人民銀行書面報告上述工作進展;按時開通儲蓄國債(電子式)手機銀行相關業務;密切跟蹤記錄試點情況,發現問題積極解決研究,並及時向財政部、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一條 試點成員違反本通知有關試點業務範圍、銷售額度管理及手機銀行系統安全性要求等規定的,財政部、人民銀行有權暫停其試點。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