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人身險迎新規:劃定償付能力等四大經營門檻、首提分渠道定價回溯監管

10月22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劃定互聯網人身險經營門檻,實施互聯網人身險產品專屬管理和回溯監管機制。

作為今年2月1日實施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配套規範性文件,《通知》細化並完善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相關監管規則。

劃定互聯網人身險經營門檻

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台,或委託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台,公開宣傳和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並提供保險服務的經營活動。符合有關條件的保險公司,可在全國範圍內不設分支機構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不滿足相關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

哪些公司能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不包括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75%。

2.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3.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於100%。

4.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

5.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通知》對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提出了相應的技術能力、在線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

業務技術上,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高效、穩定的業務系統,能“支持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實行獨立核算”。

運營能力上,保險公司應具備在線投保、在線核保、在線承保、在線服務能力。

服務體系上,保險公司應保障每日無間斷在線服務,消費者諮詢或服務請求接通率不低於95%;保險公司客户服務人員不得主動營銷,其薪資不得與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銷售考核指標掛鈎;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應加強投訴管理,設立在線投訴渠道等。

實施產品專屬管理

隨着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市場份額不斷擴大,《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實施專屬管理,重點解決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定價不科學、宣傳銷售不適當、管理服務不到位等問題。

《通知》明確,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範圍限於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產品名稱應包含“互聯網”字樣,銷售渠道限於互聯網銷售;產品設計應體現互聯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徵,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35%,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25%;產品設計應做到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不得通過退保費用、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等。

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須符合如下條件:

1.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100%。

2.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

3.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5.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

6.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應符合如下條件:

1.具有三年以上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經驗。

2.具有完備的銷售管理、保單管理、客户服務系統,以及安全、高效、實時的辦理線上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和資金清算流程。

3.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4.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分渠道定價回溯監管

除此之外,新規還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首次實施分渠道定價回溯監管,建立登記披露機制,探索問題產品事後處置機制。

《通知》指出,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建立健全業務回溯機制。保險公司應定期按要求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重點關注賠付率、發生率、費用率、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關鍵指標,回溯實際經營情況與精算假設之間的偏差,並主動採取關注、調整改進、主動報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

銀保監會將根據保險公司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情況,啓動質詢、調查、檢查等監管程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事項。保險公司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回溯數據不真實、定價風險長期未改善等情況,除視情況採取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和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互聯網人身保險新產品等監管措施外,銀保監會還將向董事會提示相關風險,同時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責任。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是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確保保險機構有序整改、平穩過渡,《通知》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三階段執行,鼓勵有條件的保險機構提前完成整改。

《通知》下發之日起施行,新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須符合各項條件和規則。已經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於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整改,不符合《通知》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關於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定價回溯機制,《通知》規劃了一年的試運行期,以便調整有關指標參數,保障回溯機制運行順暢、科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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