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鼓勵境內銀行以本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並拓展業務範圍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9月18日,人民銀行、外匯局共同起草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以下是《規定》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的境內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針對目前本外幣境外貸款政策差異較大、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較多的格局,《規定》將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納入統一政策框架,同時鼓勵境內銀行以本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明確境內銀行基於真實跨境貿易辦理的貿易融資不納入本規定管理範疇,以體現對跨境貿易結算的支持。

二是進一步拓展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目前,相較境外外匯貸款,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較窄,貸款對象僅限於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規定》放寬了這一限制,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侷限於“走出去”項目。貸款提供方式上,結合業務實踐,允許境內銀行根據辦理境外貸款需要,向境外銀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便於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

三是對境內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在跨境資金流動管理上,《規定》結合各行一級資本淨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設置了境外貸款餘額上限,通過調整境外貸款槓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逆週期管理。對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在20億元以下的境內銀行,額外給予20億元的初始額度。

四是明確境內銀行展業要求,做好風險防範。《規定》要求境內銀行在開展境外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後實施。

編輯 宋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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