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科創板上市新政明確 上交所做出四項安排 紅籌企業迴歸迎利好

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政策明確了!

6月5日,上交所發佈了《關於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中,涉及的對賭協議處理、股本總額計算、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認定、退市指標適用等事項,做出了針對性安排。

上交所做出四項針對性安排

近來,紅籌企業迴歸科創板指導性文件密集出台!

繼今年4月30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後,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交所又發佈了《關於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對於發佈《通知》的主要目的,上交所稱,旨在持續增強科創板相關制度安排的包容性和適應性,進而將吸引優質科創類紅籌企業登陸科創板、促進科創板市場做優做大等現實需要落到實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此次的《通知》結合紅籌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標境外市場有關紅籌企業發行上市的市場實踐,根據科創板審核規則、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做出如下四項針對性安排:

一是針對紅籌企業上市之前對賭協議中普遍採用向投資人發行帶有特殊權利的優先股等對賭方式,明確如承諾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相關權利,可以將優先股保留至上市前轉換為普通股,且對轉換後的股份不按突擊入股對待,為對賭協議的處理提供了更為包容的空間。

二是針對紅籌企業法定股本較小、每股面值較低的情況,明確在適用科創板上市條件中“股本總額”相關規定時,按照發行後的股份總數或者存託憑證總數計算,不再按照總金額計算。

三是對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相關條件中的“營業收入快速增長”這一原則性要求,從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同行業比較等緯度,明確三項具體判斷標準,三項具備一項即可。

四是針對紅籌企業以美元、港幣等外幣標明面值等情況,明確在適用“面值退市”指標時,按照“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人民幣”的標準執行;此外,紅籌企業發行存託憑證,基於存託憑證的特殊屬性,不適用“股東人數”退市指標。

打通紅籌企業境內上市“最後一公里”

在此前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中,已經放寬了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的市值要求。文件具體規定: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調整為符合兩類標準之一:一是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二是市值200億元人民幣以上,且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記者注意到,此次的《通知》頗為引人關注的一點就是明確了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要求的具體標準,再次釋放出了歡迎紅籌企業迴歸的滿滿誠意。

具體來看,上交所明確,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科創板上市,適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上市規則》第2.1.3條有關“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時,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的,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5億元的,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20%以上;

(三)受行業週期性波動等因素影響,行業整體處於下行週期的,發行人最近3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高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長水平。

《通知》中還重點提到,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上述要求。

上交所稱,《通知》的發佈,與中國證監會此前降低已上市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條件、明確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紅籌企業發行股票和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境內減持存量股份用匯事宜處理等規定一起,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了與紅籌企業迴歸境內發行上市中直接相關的配套制度,打通了紅籌企業境內發行上市“最後一公里”,將更有助於紅籌企業利用好包括科創板在內的境內資本市場。

“紅籌上市路徑是越來越清晰,目前紅籌迴歸科創板,可能還有一點點細節問題不夠明朗,實務中也在通過個案和樣板來推進,而且監管部門顯然非常支持通過個案推動制度細節不斷完善,換個角度説,個別細節尚不夠明確,可能對相關紅籌企業而言反而更構成某種程度的‘利好’,沒有明確也就沒有法律明文禁止的限制,就有實現的可能性。”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表示。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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