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率大幅下調。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此次規定最大亮點是明確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由過去的24%和36%下調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同時,《規定》明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合同將被視為無效。業內表示,《規定》旨在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同時,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仍是一項系統工程。
一年期LPR的4倍
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產生巨大沖擊,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户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融資成本過大是重要原因之一。按照《規定》明確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計算,融資成本大幅下降。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為例,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過去的24%和36%“兩紅線三區間”出現明顯下調。
除調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外,《規定》還新增將“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視為合同無效情形。另據新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據統計,近年來,每年約200餘萬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湧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沒有專門規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的情況下,如何劃定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處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
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峯表示,實際上,民間借貸有一定比例是高利借貸,約定利率較高,甚至遠高於此前規定的36%上限,新的利率保護上限大幅降低,相當一部分民間借貸案件實際按照新利率保護上限支持借款人利息收益的,打擊了高利放貸行為,會使一部分專業從事放貸的機構或個人充分考慮法律風險,放棄高利放貸行為。
對於降低個人及企業融資成本,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否越低越好?對此,賀小榮坦言,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或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
小貸助貸是否適用引爭議
需注意的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調整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明確使用對象為: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那麼,究竟如何判斷放貸機構是否屬於民間借貸行列?小貸、融資租賃等地方金融組織是否受其約束?助貸、聯合貸款類業務是否受到影響?一系列問題引發業內熱議。
一資深行業人士指出,判斷是否屬民間借貸有一個“金標準”,即看借貸關係裏的資金來源,如果資金來源於持牌的金融機構,就不屬於民間借貸,反之則屬於。而從目前的信息來看,此次民間借貸保護上限下調,對於持牌金融機構放貸、助貸機構,短期不會有影響。
事實上,關於小貸、融資租賃等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一直有爭議。早在201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曾説明,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相關交易的機構,而其中便包括融資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保理公司等。這些機構,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經過專門的審批或者備案登記,以便於確認。
“如果這次發佈的新規定沒有與之相左的意見,應當認為今天發佈的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不適用。小額貸款公司是持牌專業放貸機構,其從事的業務是專業金融服務。”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如是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但在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看來,儘管小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業內存在爭議,甚至不同監管部門對此態度不一,但從過往情況來看,小貸利率還是參照了民間借貸利率,會因此受到影響。
改變借貸市場供給格局
不可否認的是,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不僅僅是對民間借貸,對整個金融市場均影響深遠。在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看來,司法認定的利率上限,決定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定價空間,將改變借貸市場的供給格局。最直接的結果是:民間借貸產品將進行大規模整改,短期大量產品將下架調整。同時,不合規、經營能力差的機構將加速退出。
此外,金融機構及類金融機構借貸利率也將進行相應調整。於百程稱,在實際業務中,以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為代表的新金融機構,服務的重點也是小微和普惠人羣,之前其業務依據的利率紅線標準也是24%和36%。因此,利率紅線的調整,影響面不止於狹義的民間借貸。降低借貸利率是各類機構共同的方向,基於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監管部門也將調整相應的監管要求,進一步降低金融機構的利率。
“這次利率上限的大幅下調,可能導致短期內的行業困難加劇。首當其衝的是逃廢債問題,在惡意逃廢債已經產業化、集團化的當下,下調利率上限會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得短期內各金融機構壞賬率激增。其次市場真實利率的決定者不在於放貸機構,而在於借貸方。”金融行業從業人士李敏(化名)向北京商報記者直言,下調利率上限會使得消費金融行業規模大幅萎縮,機構重新聚焦頭部用户,長尾用户需求將無法得到滿足,相當大的一部分借貸需求會重新轉地下。
“此外,非銀金融機構的實際經營方面,15.4%的利率上限低於相當大一批非銀金融機構的資金成本 運營成本,客羣相對不甚拔尖的企業面臨相當大的經營壓力。”李敏稱。
需多渠道解決企業融資難題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劃定牽一髮而動全身,但借貸市場格局變化之下,融資成本仍舊是根本問題。在採訪過程中,有業內人士表示出些許擔憂。此次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確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疫情期企業融資成本,但對於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而言,融資本非易事,民間借貸是中小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規定》出台後,面對信貸利率大幅下調,仍需提防部分信貸機構轉至地下。
此前,全國工商聯曾發佈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90%以上受訪民營中小企業表示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1/3企業融資來自民間借貸。與企業交流過程中,北京商報記者獲悉,由於中小微企業經營風險係數較大、現金流及抵押資產有限且因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獲得金融機構信貸能力十分有限。
“鑑於多方面因素,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此次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貸款利率靈活性有所提升,但也的確會存在部分借貸機構向地下轉移的情況。”中國人民大學助理教授王鵬指出,在法律規範的基礎上,還需着眼於政府層面對於具體措施的落地。例如,相關部門可通過成立地方及全國中小企業紓困、發展基金,或讓行業協會組織中小企業抱團併為它們提供更多低息且廉價的貸款方式,多渠道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
北京市煒衡(重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譚傑靈表示,新規降低最高借款利率對中小企業而言屬於利好,可有效減輕中小企業還款壓力,也遵循借貸市場利率的客觀變化,但中小企業的借款成本受多方面因素影響,不排除其融資更貴的可能。“我們應看到即便沒有疫情影響,市場借貸利率總體而言也呈下降趨勢,新規只是在國家層面上進一步確認該趨勢,明確對今後民間借貸中超過4倍LPR的利息不予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