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生物識別信息可作為證據

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 王俊)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其中明確,身份認證信息、數字簽名、生物識別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可作為電子數據,作為訴訟證據。

《規定》對引導取證、案件審查、電子數據審查和跨區域協作辦案等重點問題,專設章節進行規定。對於生物識別信息納入電子數據,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孫謙進行了解讀。

注重審查和發現上下游關聯犯罪線索

孫謙介紹,發佈《規定》是適應網絡犯罪治理形勢發展要求。近年來,司法機關陸續出台了一系列辦理網絡犯罪的司法解釋,但在具體收集、審查、運用電子證據方面,還缺乏細化的規範指引。所以,發佈這個《規定》,是應基層檢察官的辦案需要。

《規定》共7章65條,從辦案理念、審查要求、工作機制三方面,對檢察機關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的規範和指引。

孫謙介紹,出台《規定》的目的,就是要切實提升檢察人員的專業能力,形成辦案合力,依法從嚴追訴犯罪。

針對當前圍繞網絡犯罪的“黑灰產”鏈條越來越長、危害越來越大的形勢,《規定》專門提出“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應當加強全鏈條懲治,注重審查和發現上下游關聯犯罪線索。對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應當提請批准逮捕而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應當移送起訴而未移送起訴的,依法進行監督”。孫謙表示,這就是要從根本上斬斷網絡犯罪利益鏈條,擠壓違法犯罪生存空間。

《規定》還提出,“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應當建立捕、訴、監、防一體的辦案機制,加強以案釋法,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促進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等加強網絡犯罪預防和治理”。

孫謙解釋,網絡空間治理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工程,需要全社會各部門各行業的共同協作。檢察機關結合司法辦案,將“懲”“防”“治”結合起來,堅持懲處為要、預防為先、治理為本,通過主動、充分履職,推動加強行政監管、強化行業治理、落實平台責任,協同推進社會共治,共建清朗的網絡空間。

孫謙表示,發佈規定,也是警示犯罪分子,釋放網絡空間不容犯罪藏身的強烈信號。後續,最高檢將結合《規定》的執行情況,持續、定期發佈網絡犯罪典型、指導性案例。

對電子數據審查、跨區域協作辦案設專章規定

孫謙表示,在《規定》起草中,始終堅持圍繞針對性和實用性,強化專業規範。

《規定》突出網絡犯罪案件特點,以司法辦案為中心,以刑事訴訟程序為主線,從引導取證、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等對檢察機關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進行了相對全面的規定。

同時,《規定》圍繞當前檢察機關辦理網絡犯罪案件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一線檢察官的主要關切,有針對性地安排章節、設置條款。特別是對於引導取證、案件審查、電子數據審查和跨區域協作辦案等重點問題,專設章節進行規定。

孫謙介紹,考慮到網絡犯罪案件辦理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特別是辦案和技術融合的實踐和趨勢,《規定》既注重面向辦案人員,對於辦案審查提出規範指引;又注重面向技術人員,對於技術支持辦案提出基本要求。同時,考慮到《規定》涉及不少技術性問題,為使相關的專業技術表述便於理解,對於行業內固定用語,在附則中設置用語説明;對於其他專業性用語,在不影響原意的前提下,進行適當調整,在內容上更加適應辦案的要求,在表述上更加符合法律用語的習慣。

《規定》制定過程中,最高檢全面收集研究近年來地方檢察機關制定的相關制度規範,安排一線檢察官和檢察技術人員參與研究論證,邀請互聯網企業專家逐條聽取他們的意見,努力使《規定》既符合法律規定和技術規則,又貼近互聯網行業發展和基層辦案的實際。

數字簽名、生物識別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納入

孫謙介紹,要全面掌握電子數據,首先要了解電子數據的形式種類。2016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列舉了四類常見的電子數據形式。但是,隨着網絡空間和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數據的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電子數據形式,如生物識別信息等。

對電子數據,《規定》作了分類梳理,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網頁、社交平台、論壇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通訊信息;(三)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數字簽名、生物識別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四)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瀏覽記錄、操作記錄、程序安裝、運行、刪除記錄等用户行為信息;(五)惡意程序、工具軟件、網站源代碼、運行腳本等行為工具信息;(六)系統日誌、應用程序日誌、安全日誌、數據庫日誌等系統運行信息;(七)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數據庫文件等電子文件及其創建時間、訪問時間、修改時間、大小等文件附屬信息。

孫謙認為,這樣規定,能夠更加全面地反映當前網絡空間電子數據的形式,更好地指引檢察人員收集提取各類電子數據,這對有力證明指控犯罪十分必要。

對於電子數據審查,《規定》設置了四點總體要求。一是注重審查電子數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這也是刑事訴訟證據的固有屬性。二是注重挖掘同一電子數據往往具有的多元關聯證明作用。三是注重加強電子數據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四是注重加強對瑕疵電子數據的審查。

相比較以往的程序性規範,《規定》在出庭支持公訴一章特別強調了舉證方式以及對電子數據的法庭説明,有一定的創新性。

就此,孫謙解釋,與其他證據相比,電子數據具有特殊的屬性,比如技術性強、相對抽象、數量眾多等,這就要求公訴人在法庭舉證時,要採取合適的舉證方式,直觀展示電子數據,要展示的清楚,讓法庭聽得懂。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王俊

編輯 白爽 校對 吳興發

來源:新京報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256 字。

轉載請註明: 最高檢發佈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生物識別信息可作為證據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