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爬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這家公司訴至法院獲支持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網絡爬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4月20日,在四川高院發佈的2020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涉及兩大互聯網龍頭企業的案例受到關注。

“網絡爬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這家公司訴至法院獲支持

因字節跳動公司未遵守Robots協議,大量抓取了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騰訊三家公司微信公眾平台的數據信息,騰訊三家公司認為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該公司訴至法院,向法院申請訴中行為禁令獲支持。據悉,該案裁定是四川省首例數據抓取禁令。

據介紹,申請人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及騰訊數碼公司投入較大成本維繫和構建微信公眾平台,獲得相關數據信息,並在其網站設置robots.txt文件禁止他人通過網絡爬蟲技術抓取微信公眾平台的數據信息。

被申請人字節跳動公司未遵守Robots協議,大量抓取了申請人公司微信公眾平台的數據信息,申請人認為字節跳動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並向法院申請訴中行為禁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字節跳動公司通過規避他方對robots.txt文件的設置而抓取大量數據信息,其行為違反了商業道德及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不正當性。

如果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將會使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數碼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故裁定字節跳動公司立即停止抓取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數碼公司微信公眾平台內容的行為。

法官解讀,訴訟禁令作為高效、快捷的民事權利救濟途徑之一,在遏制侵權行為和保護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數據是互聯網企業最核心的經營資產,而網絡爬蟲技術能夠便捷、有針對性地獲取所需的網絡數據信息,因此被廣泛而成熟地應用於各種互聯網商業模式,但某些企業為利益而不正當使用該技術獲取他人數據信息,從而引發糾紛。

該案件是大數據時代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種新類型案件,涉及國內兩大互聯網龍頭企業。本案裁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視野下,對他人利用網絡爬蟲技術抓取數據信息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遵守Robots協議是否應當成為互聯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等問題進行了法律分析,該行為禁令的作出對規範互聯網行業自律和誠信經營,維護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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