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網購已成為公眾日常的消費方式之一,今天(12月9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電商平台責任承擔。電商平台未依法對平台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近年來,網絡購物成為人民羣眾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來,外賣餐飲等空前活躍。
據統計,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台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為45.65%。對於消費者而言,網購食品潛藏着一定的風險,如果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信譽不能保證,則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
此次發佈的《解釋》第3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平台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台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實踐中,電子商務平台經營包括提供平台服務和開展自營業務兩種模式,兩種經營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別。
《解釋》第2條對平台自營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其中第1款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電商平台所作的標識等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況,《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以加強對網購食品消費者的保護。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