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報道,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如干規定》5月1日起施行。明確手機短信、即時通信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等可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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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網報道,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佈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以及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五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