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為什麼很多當事人打官司不請律師?

  1、不支援“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關於這一問題筆者曾經有過專門的梳理,總體而言在各個不同歷史時期,出於不同的考慮,律師費各自承擔的大原則沒有動搖,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時期:建國後到改革開放前

  在社會主義改造之前,律師基本上被作為“黑律師”打倒了,同時法律還不完善,對於律師費尚未涉及。

  在社會主義改造之後,律師也被納入了公私合營,這時候專門有人討論律師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後來中央發了檔案,主要精神是社會主義的紅律師不同於舊社會的黑律師,不具有營利的性質,因此律師費不應作為一方的損失計算。

  第二個時期:改革開放後至二十一世紀初

  具體而言,是在律師體制改革,律所私營化之後,律師的營利目的得到社會各界的承認。這時候法律不承認律師費作為損害賠償的法定組成部分,主要有三個理由:

  第一,防止美國式競技訴訟的出現,我國一向標榜維護窮人的利益,如果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富人可以聘請明星律師,而窮人則很可能請不起律師,導致雙方權益不能得到平等地保護。

  第二,律師費並非必要開支,我國法律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填補損害”,這種損害基本上等於“直接損失”,所謂的直接意味著“必然”,基於我國大部分老百姓打官司不請律師的現狀,律師費不屬於賠償範圍。

  第三,為了減少訴訟的發生,很多人由於上班繁忙等原因無法親自起訴,而如果請律師的話會導致成本過高,典型的就是在網路上買到假貨,請律師要自己付錢。出於我國傳統“息訟”的思維,法律不允許請求律師費賠償。

  第三個時期:現在

  目前我國一些領域開始將律師費納入賠償範圍,主要包括:

  ①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

  ②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

  ③不正當競爭案件

  ④交通肇事(限上海)

  ⑤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⑥擔保權訴訟案件

  ⑦仲裁案件

  ⑧合同約定由一方承擔的

  目前以上領域當事人聘請律師的機率大大提高。

  總而言之,由於大部分案件的律師費無法由敗訴方承擔,且就算是可以由敗訴方承擔的案件,法院也不會支援全部的律師費,這就導致老百姓請律師的積極性大大降低。

  相比在美國,許多案件的律師費可以由敗訴方承擔,但似乎也不是全部的案件都可以適用該規則,關於這一點希望 @王瑞恩可以講一講。

  2、訴訟中的職權主義

  清華大學的張衛平教授將各國的訴訟模式分為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這不一定準確,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國訴訟過程中法官的作用更強,而律師的作用更弱。

  在美劇當中我們經常看到,由於當事人錯誤地回答了一個提問,導致輸掉了整場官司,這種情況在中國不會出現。

  在中國的庭審過程中,法官會先以專業的口吻提一個問題,如果當事人表示聽不懂,答非所問,那麼法官會進一步進行解釋說明,如果當事人的回答明顯不利於自己,法官會進一步確認。比如:

  法官 ( ̄▽ ̄") :“原告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 ( ̄. ̄):“啥?”

  法官 ̄︿ ̄:“就是你對我有沒有意見。”

  原告(*。∀。):“不迴避,每意見,我對你怎麼敢有意見呢?”

  ......

  法官(ΘΘ):“原告,你是否需要對被告的證據進行質證,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無異議。“

  原告(°ο°):“無意義。”

  法官┌( ಠ_ಠ)┘ :“咦?你同意被告的證據?”

  原告 (。☉౪ ⊙。) :“當然不同意!”

  法官(╬▔皿▔) :“那你為什麼說無異議?”

  原告 ( ° ▽、° ) :“被告提供的證據是虛假的,當然沒有意義啦!”

  法官ㄟ( ▔, ▔ )ㄏ:“......"

  ......

  總之,如果是在英美法系對抗制訴訟模式下,沒有聘請律師的一方早就連死都不知道怎麼死的,然而在國內當事人卻習慣了法官無微不至的保護,儘管如此我也見過一些罕見的場景,那就是一方聘請了律師,另一方赤膊上陣,結果當事人被律師的提問挑逗得”慾火焚身“,眼瞅著就要打起來了,最終連法官都看不下去,不得不提醒律師”發問的時候不要帶有立場“。比如:

  律師:“請問對方當事人,你與你老公離婚,是不是為了逃避你對我方的債務?”

  被告:”我沒有欠.....!“

  律師:“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被告:“我沒欠錢。”

  律師:“好。那請問被告,你老公對你借錢的事實是否知情?”

  被告:“我沒有欠錢。”

  律師:“那你老公和你離婚究竟與你對我方的債務有沒有關聯?”

  被告:“我離婚是自己的原因......”

  律師:“什麼原因?”

  被告:“夫妻感情不合?”

  律師:“所以你不能從丈夫那裡獲得足夠的經濟支援,只能對外借錢,對不對?”

  被告(/≧▽≦)/~┴┴:“不對!不對!不對!”

  法官:”請原告律師注意,主要圍繞事實發問。”

  律師(面帶微笑):“好的。”

  所以有錢還是請個律師吧,不光省心,吊打對方當事人也很痛快嘛。

  3、大量的審判外程式

  相比國外的“兩審終審”或者“三審終審”制度,我們國家表面上實行“兩審終審”,但實際上還存在大量的程式可以提起再審,這些程式無一不是費精力,費時間,律師不願意涉足,而當事人樂此不疲,並因此削弱了對律師的信任。

  比如筆者從事的民事監督業務,90%的當事人是不請律師,而如果將事務全權委託給律師,那麼律師有 90%的可能性是不願意來當面陳述的。

  在這些案件當中,最終能夠走入抗訴程式的大概只有十分之一不到,但每一起抗訴案件都會給當事人以巨大的鼓舞,更不要說我們連訴訟費都不收,這就導致近幾年收案數量一直有所增長。

  除了檢察院的民事抗訴之外,還有信訪程式這個 bug,每年信訪的人那麼多,總有一兩個成功的,於是就會吸引更多的人去北京上訪。

  當然還有更神奇的做法就是“鬧”,某些時候完全是無理取鬧,但是秉持著“我弱我有理”的原則,硬是鬧得僵持不下,最終不得不由某一方掏錢買單,可以說是空手套白狼。

  正是看到在訴訟之外還有大量的不需要律師的程式可以起作用,當事人對請律師的積極性進一步降低,反而對於各種打擦邊球的行為孜孜不倦,這是十分危險的。

  4、漢語的博大精深

  學法律的人要專門學習法律英語,但從來不需要學習法律漢語。

  法律英語與日常英語有著涇渭分明的界限,但漢語從來就是渾然一體的。

  一個未經訓練的美國人對著如小山一樣的案例會發愣。

  一個未經迅雷的中國人讀一遍合同法之後表示八九不離十。

  甚至出現了一名打了十來年行政官司的老阿姨比普通律師更精通行政法,有關法條張口就來。

  不得不說漢語的博大精深提高了法律人學習的效率,但也降低了法律人的逼格。

  老百姓諮詢幾次之後表示我都明白了,幹嘛還要請你呢?

  而我竟無言以對。

  只能等他吃虧之後再來教訓。

  5、找不到好律師

  一位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找到了本地的刑事律師,本地律師開出了一口價三十萬,當事人經過猶豫之後果斷找了某位開價 300 萬的大律師,並最終以 270 萬成交。

  事實上,這位大律師對地方的影響力並沒有本地律師強,對工作也沒有本地律師那麼上心,最終大律師出庭 5 分鐘,沒有什麼卵用。

  於是這位當事人對中國所有的律師都表示大失所望。

  我們常常說:一分錢一分貨。

  知乎日報:戲劇演員轉影視是不是所向披靡?" href="/zh-tw/classic/ycqPhcsAYU.html">知乎上也有一個觀念: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選擇最貴的。

  但法律服務,尤其是訴訟服務,並不能單純地以價格來區分高下。

  選擇一位律師,受到地域、經歷、案件型別、律師責任心等多個方面因素的影響,而當事人往往沒有能力選擇最恰當的律師,因此常常發出所託非人的感慨。

  我就不特地說明律師界普遍存在的大律師接案,小律師辦案的情況了。

  總之當事人在找律師上並不是不願意花錢,而是常常感覺有錢沒地方花,消費嘛講究的就是一個痛快,又要花錢又要提心吊膽,我幹嘛不自己來呢?

  於是很多當事人就真的自己來了。

  這麼一說,似乎做一款這樣的 app 還是很有市場的。

  而我相信未來隨著這麼一款產品橫空出世,老百姓找律師會越來越方便,越來越透明,越來越省心,到時候會有更多人樂意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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