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同學在古裝影視劇中,經常看到這樣的情節,在審判罪大惡極的罪犯時,都會說出“立即關押,秋後問斬”這些話。
“立即關押”好理解,那麼“秋後問斬”是什麼意思呢?
很多人透過字面的意思,就理解為秋天處斬罪犯。
不過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裡的“秋”指的不是立秋,而是秋分。
立秋和秋分是有區別的,立秋,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13個節氣;秋分,是農曆二十四節氣中的第16個節氣。
從時間上來說,立秋在前,秋分在後。
在我國古代,也的確有“秋後問斬”的記載,只是歷朝歷代稍有所不同。直到唐朝,才正式確定“秋後問斬”的相關制度。
“秋後問斬”行刑制度的歷代發展
唐朝以前,死刑犯的行刑時間,基本安排在秋冬季節。歷史上關於秋冬問斬最早的記錄出現在《左傳·襄公》中,“刑以秋冬”。
秦朝時期,對死囚的行刑時間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按照法家學說,實行的是“四時行刑”制度。也就是說,一年四季的任何時候,都可以執行。
到了漢朝,完善了秦朝以前的行刑制度,開始出現了“秋冬行刑”的規定。
《漢書·刑法志》中記載,漢宣帝時“選於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
這段話透露出這樣的一個資訊,就是對於臣子難以決斷的大案要案,需要上報皇帝。時間就定在每年的秋季,這個期間會統一上報請皇上定奪。
到了東漢時期,又將時間改到了每年的十月。
魏晉時期,更進一步完善了死刑制度,秋後問斬沿用了前朝的制度。
雖然魏晉時期一直處在分裂的狀態,但在這段時期,律法有了發展的空間,為唐宋的 刑法制度奠定了完善的基礎。
唐朝時期的刑法典籍,
《唐律》規定:“從立春後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
意思是說立春到秋分這段時間,不能斬殺死囚,並且對於不遵守規定處斬死囚的判一年的刑期。
《舊唐書·于志寧傳》曾記載了這樣一件事,高宗二年,有人誣告長孫無忌,最終被查了出來。李治非常生氣,等不到秋分以後就要殺了誣告者。
大臣勸諫高宗說,誣告不是和謀逆一樣的大罪,完全可以等到秋分以後再斬殺誣告者。在大臣的勸諫之下,唐高宗最終採納了這個諫言。
可見,唐朝時期,除了謀逆這樣的大罪外,犯了其他罪行的須得等到秋分以後再處理。
宋朝時,沿用了唐朝的制度。宋真宗年間,大臣建議恢復漢章帝時期的刑法制度。
宋真宗認為,時代不同,制度也會有所不同,漢朝的律法,已經不適合現在的宋朝了,於是拒絕了大臣的建議。
元明清時期的刑法和唐宋時期並沒有什麼大的區別,只是較之前朝的律法,元明清時期就變得更加完善。
當然,秋冬行刑也不是硬性規定,遇上窮兇極惡或者罪大惡極之人,就連律法都不願意讓他們多活幾天,往往皇帝都會破例。
《唐律》規定:“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殺主者,不拘此令。”
意思是說犯了謀逆大罪或者是做奴婢侍從的以下犯上殺死主人,就可以不用參照秋後問斬這個制度,可以隨時行刑。
宋真宗統治時期,把這個規定又擴大了範圍。
《宋史》記載:“天下犯十惡、劫殺、謀殺、故殺、鬥殺、放火、強劫、正枉法贓、偽造符印、厭魅咒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合造毒藥、禁軍諸軍逃亡為盜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權住區斷,過天慶節即決之。”
意思是說,凡是犯了以上十宗罪的人,每到12月,就集中處理他們的案子,過年以後立即處決。
可見,從開始有了秋冬行刑這樣的制度以來,直到最後一個封建王朝覆滅之前,秋冬行刑的制度一直貫穿始終。
唐朝是秋冬行刑的一個分水嶺,開始把秋冬行刑這個規定,具體到了秋分以後。
因此,古代的死刑一般都在秋季,所以古書上和古裝影視劇中,就經常有“秋後問斬”這樣的話。
為什麼要在秋分以後處斬死囚
一種說法是,秋天是收穫的季節,種什麼因結什麼果。到了秋天,就知道人們這一年的付出如何。
《史記·太史公自序》中記載:“夫春生夏長,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經也。”
大概意思就是說,世間萬物都有自己順應的天時,不要違反天道,反其道而行之。因果迴圈,本就是天道輪迴。
秋天收穫以後,就進入了萬物肅殺時期,樹葉凋零,青草乾枯,寒氣逼人,適合執行死刑。
如果選擇在山花爛漫的春天,或者是五彩斑斕的夏天行刑的話,是多麼煞風景的一件事。
另外一種說法認為,秋後問斬是在遵循天道的基礎上,對王道的另一種詮釋。
我們都知道,古代的統治者都以天子自居,認為自己是上天派來統御人間的統治者。他們的旨意,代表的就是天意。
古人認為,天的四時(春、夏、秋、冬)和王的四政(慶、賞、刑、罰)相互對應。
《禮記·月令》也記載:“孟秋之月,用始行戮”。
也就是說,秋天對應的則是刑罰。王道建立在天道的基礎上,每個朝代按照自身的特點或者國情,制定適合自己的制度。
還有一種說法認為,我國古代社會屬於農耕文明。一年四季中,百姓在春天和夏天是最忙的,秋收以後才會有空閒的時間。
幹完農活到了秋分時節休息的差不多了,就會有精力和勁頭前來觀看行刑。
行刑必須得是公開的,一方面是為了震懾百姓,讓他們明白,犯了大罪就是這個下場,減少犯罪的發生。
另一方面,秋後問斬會給罪犯留出一定的時間“上訴”。對於一些冤假錯案來說,還有翻盤複查的機會,這一點其實非常的人性化。
尤其明清兩朝 ,有一個叫斬立決和秋後處決。
斬立決就是立即執行,秋後處決,就是秋後執行,類似死刑緩期執行。
因此,這種秋後處決制度,也被看作是當代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起源。
“秋後問斬”短短四個字,其中蘊含的意思,大概就是千百年來古人總結出來的經驗教訓和智慧。
一切事物都有其發展執行的軌跡,只有順應這些軌跡,才會得到好的收穫。
因果迴圈,一切皆有定數。種下什麼樣的因,就會得到什麼樣的果!
正如《涅盤經·遺教品一》中所說:善惡之報,如影隨形,三世因果,迴圈不失。
因此,我們一定要時刻警醒自己,凡事皆有因果,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參考文獻:《漢書·刑法志》《唐律》《舊唐書》《宋史》《史記·太史公自序》《禮記·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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