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4月20日印發《關於印發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流程圖和文書格式範本的通知》,規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行為,提升校外培訓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和校外培訓監管工作實際,通知分別設定簡易程式包括調查取證、告知、當場處罰等8個環節和普通程式包括立案、作出處罰決定、送達處罰決定書等13個環節,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設定聽證程式包括受理、移交案件材料、舉行聽證等8個環節,保障當事人聽證權利。格式文書包括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證據清單、陳述申辯筆錄、案件調查報告、集體討論記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稽核意見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資訊確認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結案報告等42個範本。
據悉,教育部將部署教育行政部門及執法人員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中按圖執法,全面使用格式文書,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稽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部過程記錄和全面系統歸檔,透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實現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不斷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公信力,提升文明執法水平,紮實推動“雙減”落地見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