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離婚協議中房屋過戶義務糾紛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拒不履行離婚協議中房屋過戶義務糾紛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9月10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近日,新都法院審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被告拒不履行離婚協議中房屋過戶義務,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依法裁定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處理。

孟翔與劉瑤於2012年9月17日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位於成都市新都區的一套房屋歸孟翔所有,且雙方於2009年11月30日簽訂公證書,明確該房產歸孟翔所有。

離婚後,劉瑤拒不配合孟翔過戶涉案房屋。另,劉瑤住所地位於新疆阜康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孟翔訴至新都法院請求判決劉瑤協助過戶涉案房屋。

新都法院經審查認為,法律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而因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離婚協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引發的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之債的債權糾紛,並非物權糾紛,故不應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劉瑤住所地人民法院處理。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雖然此類案件中涉及到不動產,但本質上是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債權糾紛,並非物權糾紛,故不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官提示,當事人遇到此類案件時應到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避免因管轄權問題耽誤訴訟時間,增加訴訟成本。(文中人名均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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