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院認定劉鑫多項過錯:不提前告知風險、事發時鎖門、不積極施救、言語刺激江母等

由 公冶爾藍 釋出於 綜合

1月11日,人民日報釋出報道,圍繞事發前劉鑫(現名劉某曦)是否阻止了江歌報警劉鑫是否預知危險卻並未告知江歌劉鑫是否反鎖房門阻斷了江歌的逃生出路江歌受傷後劉鑫是否積極施救這些焦點問題梳理了江歌案證據。



1、事發前劉暖曦未將陳世峰糾纏恐嚇的相關情況告知江歌。

劉暖曦為擺脫其糾纏求助同事充當男友,陳世峰憤而離開並給劉暖曦發信息,稱“我會不顧一切”。期間,劉暖曦未將陳世峰糾纏恐嚇的相關情況告知江歌。


2016年11月2日,陳世峰返回住處,隨身攜帶了一把長約9.3cm的水果刀,準備了用於替換的衣服,併到附近超市購買了一瓶威士忌酒,隨後趕到江歌租住的公寓樓內,在二樓與三樓的樓梯轉角處飲酒並等候。


法院認定事實:當日23時許,江歌聯絡劉暖曦詢問陳世峰是否仍在跟蹤,劉暖曦回覆稱“沒看見陳世峰,但感覺害怕”,要求江歌在附近的地鐵站出口等候,並陪她一起返回公寓。


根據這些認定的事實,劉暖曦對於江歌的死亡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及是否應當作出精神損失賠償金,法院作出分析評判:


本案江歌雖是在日本國受到人身傷害,損害事實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屬於涉外民事案件,其生命健康權仍受我國法律保護。一審判決指出,深陷困境的劉暖曦向江歌尋求幫助,江歌熱心給予幫助,接納劉暖曦與自己同住兩個月,雙方在友情基礎上形成了一定救助關係


作為危險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劉暖曦對江歌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且劉暖曦與陳世峰為戀愛關係,對陳世峰的性格行為特點應有所瞭解,對其滋擾行為的危險性應有所認知和預判。


陳世峰持續實施跟蹤、糾纏、恐嚇行為,行為危險性逐步升級,在事發當晚,劉暖曦也向江歌傳送資訊稱感到害怕,要求江歌在地鐵出口等候並陪她一同返回公寓,說明劉暖曦在此時已經意識到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對侵害危險有所預知。


2、事發時劉暖曦反鎖房門,阻斷了江歌的逃生出路。


法院認定事實:二人前後進入公寓二樓過道,事先埋伏在樓上的陳世峰攜刀衝至二樓,與走在後面的江歌遭遇併發生爭執,走在前面的劉暖曦開啟房門,先行入門並將房門鎖閉。陳世峰在公寓門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頸部十餘刀,隨後逃離現場。


3、江歌受傷後劉暖曦沒有出門營救,兩次撥打報警電話。

法院審理認為,劉暖曦兩次在屋內撥打報警電話,庭審時原告方出示了第一段錄音。在劉暖曦報警後1分38秒裡,電話裡出現了江歌的聲音,原告方認為劉暖曦聽到江歌的慘叫聲,在電話中表現出明顯的慌亂和害怕,她當時清楚地知道江歌倒在了門外,並將這一情況也告知了日本警察。


法院認定事實:第一次報警錄音記錄顯示,劉暖曦向門外喊:“把門鎖了,你(指陳世峰)不要鬧了。”隨後錄音中出現了女性(江歌)的慘叫聲,劉暖曦向警方稱“姐姐(江歌)倒下了,快點。”


第二次報警記錄顯示,劉暖曦向警方稱“姐姐危險”,不久警方到達現場處置,後救護車到場將江歌送往醫院救治,江歌因左頸動脈損傷失血過多,經搶救無效死亡。


4、劉暖曦透過網路方式發表刺激性言語,進一步傷害江秋蓮的情感。


審判長:江秋蓮與劉某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產生爭議,劉某曦在節日期間有意向江秋蓮傳送“闔家團圓 新年快樂”等資訊,並透過網路方式發表刺激性言語。劉某曦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此前報道

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江歌母親江秋蓮起訴劉暖曦(劉鑫)案作出一審判決:劉暖曦賠償江歌母親49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法院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為求自保,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被劉暖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案發前兩個多月,劉暖曦因陳世峰不同意與其分手產生爭執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與自己同住。


11月2日,陳世峰找到二人同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江歌提議報警,劉暖曦勸阻江歌報警。當晚劉暖曦因害怕,要求江歌在地鐵站等她一起返回公寓。


11月3日零時許,二人進入公寓二樓過道,事先埋伏在樓上的陳世峰攜刀衝至二樓,與走在後面的江歌遭遇併發生爭執,期間走在前面的劉暖曦開啟房門先行入室並鎖門。陳世峰用水果刀捅刺江歌頸部十餘刀後逃離現場。江歌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事發後非但沒有心懷感恩並對逝者家屬給予體恤和安慰,反而以不當言語刺激,進一步加重了他人的傷痛,其行為有違常理人情,應予譴責。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 人民日報、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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