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案檢索來了,手把手教你如何檢索和製作檢索報告!

作者
審判監督庭  黃凱柯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正式施行。《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辦理四類案件,應當進行類案檢索,長期以來關於建立類案檢索機制的倡議終於落地。
由此,在類案檢索中,如何準確提取案件要素,針對性地檢索類案、篩選類案,呈現案例檢索結果,最終形成檢索報告,是成為一名合格法官、法官助理的必備技能。

接下來,乾貨來了,本文就手把手教你如何進行類案檢索並製作類案檢索報告。今天,我們推出上半篇,先行講解哪些案件屬於類案,以及類案檢索的前期準備工作。

類案檢索來了,手把手教你如何檢索和製作檢索報告!

本文作者

黃 凱 柯

審判監督庭 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01

哪些案件屬於類案?

在進行類案檢索前,我們必須明確類案的標準。根據《意見》第一條,案例之間“類似”的標準至少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01

基本事實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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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類似

03

法律適用類似

事實類似是案件類似的首要標準,但事實類似並不一定是案件的所有事實都類似。客觀上,案件所有事實都類似的案件極少,且查詢所有事實都類似的案件也並無必要。如果與案件事實相關的關鍵詞限定過窄,以所有事實類似作為標準進行檢索,可能會錯失部分在爭議焦點和法律適用上有重要參考價值的案例。事實上,我們在檢索時,只需要檢索到與待決案件的關鍵事實類似即可。關鍵事實是待決案件與檢索的類案都能抽象出來的類似法律事實,直接指向雙方的爭議焦點和法律適用分歧。

比如,一起案件中,盲人因為道路盲道設計缺陷而摔倒受傷;另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因道路井蓋損壞而墜落受傷。兩案當事人不同,一起是盲人,一起不是盲人;受傷的具體原因也不同,一起是因盲道缺陷,一起是因井蓋損壞;但該兩起案件均能概括為“當事人因為市政工程不完善而受到人身損害”,這才是我們檢索需要的案件事實。

在特殊情況下,某一關鍵事實可能存在兩個以上的不同爭議,但待決案件雙方僅在其中一個問題上有分歧。因此,僅僅關鍵事實具有一致性還不夠,還需要爭議焦點和法律適用具有一致性。類案檢索的目的在於解決裁判的分歧和差異,故爭議類似是類案的基本前提,此處的類似“爭議”主要是指法律適用層面的爭議,僅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爭議的案件不具有透過類案檢索統一法律適用的必要性。

02

案件檢索前的準備工作

1

首先,我們應在全面分析案件證據材料及開庭審理明確雙方爭議焦點的基礎上,提煉出檢索目標。
此處的檢索目標,實際上就是本案需要解決的證據問題或者法律問題。確定檢索目標後,檢索將更具針對性,後續分析也更有邏輯和層次。
以真實案件為例,原告徐某屬於房屋限購物件,被告某開發商銷售人員稱有方法規避限購政策,故徐某與被告某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並於當日交付房屋定金。後原告得知,其確無購房資格,遂要求被告返還定金;被告認為原告違反認購書約定,定金不應當返還。雙方產生爭議。本案檢索目標即可歸納為“違反限購政策購房的定金是否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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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根據檢索目標,進行有針對性的背景資訊收集、整理和分析。

收集的內容應該是與檢索目標相關的研究論述或者學理文章,透過分析既有的研究成果,我們能夠將案件的具體事實抽象為檢索需要的法律事實,進而在相關資料庫檢索時幫助我們更迅速、更精準地提煉關鍵詞。

收集背景資訊的途徑很多,可以透過知網、萬方期刊網等學術期刊網站,知乎等知識問答平臺以及谷歌、百度等搜尋引擎進行檢索,除此之外,本文尤其建議在微信公眾號上進行背景資訊收集。

隨著微信的受眾面越來越廣,越來越多專家學者和權威機構透過公眾號發表對某一問題的看法。我們幾乎可以在微信公眾號上搜索到大部分法律問題的專業分析,只需要設定相應的關鍵詞,即可有針對性地、非常全面地找到我們需要的背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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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以上述案例為例,根據檢索目標,我們可以在微信上搜索“違反限購”“定金返還”。網頁會搜尋出很多涉及違反限購政策是否返還定金的典型案例及相應裁判觀點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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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章中涉及的案例,我們可以歸納出法院在涉及上述問題裁判文書中的用詞,初步瞭解該問題在司法實務中的觀點和分析路徑。對於我們下一步提取關鍵詞進行深度檢索有很大幫助。甚至我們可能在上述文章中找到具體的案號,直接在後續檢索時輸入案號獲取我們需要的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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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微信公眾號雖然有其獨有優勢,但也因其門檻較低,檢索結果泥沙俱下,在檢索時應注意辨析篩選,建議在結果呈現時選擇按照閱讀量排序,通常來說,官方公眾號或者知名機構釋出的文章參考性較強,閱讀量較低的個人號文章則建議謹慎選擇。

本文建議優先在微信公眾號上檢索,但前面提到的其他檢索方式也各有其特點,可以根據檢索的需要進行選擇。比如,知網等期刊網站,幾乎涵蓋所有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核心期刊文章邏輯嚴謹、理論性強,因其特點,搜尋某一具體實務問題可能需要一定的學習成本,針對性也略有不足;知乎等知識問答平臺則不乏業內大咖,但其問答形式決定了無法涵蓋足夠廣泛的法律實務問題;利用搜索引擎進行檢索則是最通常的檢索途徑,相應的檢索時間成本也是最高的。總之,在進行背景資訊收集時,應根據不同檢索渠道的特點,融會貫通,多平臺結合使用。
好了
以上準備工作都學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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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寶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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