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使用具有教育意義標識行為頻頻發生 如何規避?

本文轉自【法制日報】;

加強有教育意義標識宣傳教育刻不容緩

不當使用具有教育意義標識行為頻頻發生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梁 晨

近日,某影片平臺拍客在成都發現,遍佈成都的串串餐館“六年一班”和“六年二班”大量使用紅領巾標識作為店鋪標識,目前團四川省委、團成都市委均已介入,並聯系市場監管部門,對成都瑾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六年一班”“六年二班”串串店違規使用紅領巾作為店鋪標識事件進行約談、整改,商家表示將按規定在全網平臺撤換標識、逐步更換實體店標識。

紅領巾作為少先隊標誌,承載著深刻的教育意義。然而,近年來卻頻頻發生企業不當使用紅領巾等具有教育意義標識的事件。為何具有教育意義的標識會被濫用,如何規避此類行為?《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濫用標識事件頻發

忽視深厚教育意義

近年來,不當使用紅領巾等少先隊標識的行為時有發生。

2019年3月,短影片製作者唐某某曾在網路上傳多個穿著暴露、戴紅領巾捕魚的影片。經公安部門核實後,唐某某被行拘12日並罰款1000元。

2018年7月,上海某公司因邀請日本某成人片女演員戴紅領巾參加“公益活動”,引發部分網友產生“該演員被聘為少先隊輔導員”的誤解,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臻海實業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紅領巾的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處以罰款100萬元,另案罰款30萬元。全國少工委也發表宣告,對該事件進行譴責。

2018年9月,“萬達紅領巾”事件引發社會熱議。山東省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小學向學生髮放的紅領巾上竟然出現“萬達”商業廣告,隨後當地有關部門對涉事的廣告主和廣告製作人立案調查,菏澤萬達廣場管理公司總經理等3名主要責任人被解聘。

2019年以來,全團堅持對違法違規事件露頭就打,對社會上違規使用少先隊標誌標識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今年4月,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全國少工委辦公室專門制定出臺《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誌和隊歌使用管理規定》,進一步明晰標誌標識的使用規範、管理辦法。

今年5月,團中央再次啟動為期半年的專項整治行動,指導各地針對少先隊標誌標識的不規範使用,特別是商業化使用進行摸排、整治,要求各級團組織主動聯合相關部門處置違規事件,將規範保護工作引入縱深。

據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介紹,1950年4月23日至27日,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少年兒童工作幹部會議,確立將紅領巾作為少先隊員的標誌。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商家沒有意識到紅領巾本身所具有的紀念意義,和緬懷先烈、勉勵後人等深厚的教育意義,忽視了紅領巾等有教育意義標識,在培養社會主義接班人和捍衛社會核心價值觀上的有益作用。為了掙錢而不當使用紅領巾標識,實則是一種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的行為。”

建立協同工作機制

加強線上線下執法

紅領巾等具有教育意義的標識為何會被濫用呢?

對此,鄭寧認為,紅領巾等教育標識之所以被濫用,首先是由於商業活動具有逐利性,而紅領巾等標識具有積極、正面的含義,很容易被用來粉飾、提高商業形象;其次是因為行為人缺乏法律意識與正確的價值觀;第三是相關監管部門稽核不嚴與執法機關的處罰力度不夠。

“商家濫用紅領巾等標識,主要目的是為了賺年輕群體的錢,透過這種‘拉大旗,作虎皮’的方式拉近自己與目標群體之間的心理距離。”劉俊海說,如果學校老師和家長不提醒,青少年很容易將其誤認為是學校或者公益人士辦的,導致上當受騙。此類不當使用紅領巾等有教育意義標識的現象頻繁發生,說明目前在監管上仍存在一些漏洞,市場監管部門、共青團組織等有關部門在監管上還存在一定的盲區。

“濫用紅領巾等教育標識的行為是對國家、烈士的侮辱,不僅踐踏了我們的信仰與道德底線,更是觸犯了法律規定,對於這種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加以處罰。”鄭寧說。

鄭寧指出,英雄烈士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少年先鋒隊標誌禮儀基本規範》《關於嚴肅規範紅領巾等少先隊標誌標識使用的通知》《中國少年先鋒隊紅領巾、隊旗、隊徽、隊委(隊長)標誌和隊歌使用管理規定》等都對紅領巾等標識的使用作出了規範,如果商用或濫用紅領巾等具有教育意義的標識,會受到批評教育、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防止紅領巾等具有教育意義的標識被濫用?

劉俊海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團中央等組織應該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水平,並對商家進行社會責任教育,避免出現因唯利是圖而導致的濫用現象。

同時,還應該加強對小學生群體的宣傳教育,倡導理性消費、安全消費、科學消費、文明消費,不論是面對紅領巾還是其他有教育意義的標識,都應該保持理性的消費觀,讓他們擁有正確鑑別的能力。對此,學校、家長等方面應該協同發力。

鄭寧認為,避免有教育意義標識被濫用,應當加強線上、線下執法,加大處罰力度,多部門建立協同工作機制,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禁教育意義標誌商業化使用;開設、暢通舉報投訴通道,依託電話、信箱、網路平臺、“12355”青少年服務熱線等平臺,發動全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違規行為;在全社會範圍內加強有關教育意義標識的宣傳教育,同時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普及。

劉俊海說,如果紅領巾的使用受到保護,那麼相關的製作單位也應該被嚴格要求,不能誰想製作就能製作,而是必須徵得相關部門或負責人同意,得到委託才可以製作。

“用法治思維維護紅領巾等有教育意義標識的使用意義重大,有助於避免商家將紅領巾等標識作為噱頭,誤導消費者。”劉俊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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