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東南網架副總遭刑事強制措施未信披 董事長收警示函

由 費莫白竹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5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21日公佈的浙江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根據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南網架”,002135.SZ)收到的《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留置通知書》和《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顯示,公司副總經理蔣建萍於2019年11月23日被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東南網架至今未對相關重大事項及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此外,東南網架未在2019年年報中披露蔣建萍本人未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及被有權機關調查的原因及結論。東南網架董事長郭明明、總經理徐春祥、董事會秘書蔣建華對上述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東南網架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東南網架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東南網架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事項進行披露,在披露後5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報告,並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郭明明、徐春祥、蔣建華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郭明明、徐春祥、蔣建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郭明明、徐春祥、蔣建華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郭明明、徐春祥、蔣建華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外知名的鋼結構、網架製作安裝壹級資質企業,是首批建設部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定點生產企業,具有鋼結構、網架及相關附屬工程甲級設計資質的單位。公司在行業中率先透過ISO9001國際質量體系認證,具有年生產鋼結構、網架46萬噸,建築板材600萬平米的製造能力.公司產品輻射全國並打入國際市場,已成為國內同行業中經營規模最大、產品市場最寬的鋼結構、網架工程專業承包企業。浙江東南網架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0.41%。 

  此次涉案的公司副總經理蔣建萍任職時間為2011年5月21日至今。2001年12月起在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歷任辦公室主任、董事長助理。 

  郭明明自2004年12月28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間一直擔任東南網架董事長兼公司董事。郭明明直接持有東南網架4.88%股份,持有浙江東南網架集團有限公司47%股份,為浙江東南網架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 

  徐春祥自2004年12月28日起至今一直擔任東南網架總經理兼公司董事。徐春祥直接持有東南網架1.74%股份,持有浙江東南網架集團有限公司4.77%股份。 

  蔣建華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今擔任東南網架董事會秘書,2012年9月21日至今擔任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十四條規定: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公佈後,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各兩份分別報送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應披露本次利潤分配預案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對於本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原因,同時說明公司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根據你公司收到的《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留置通知書》和《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顯示,公司副總經理蔣建萍於2019年11月23日被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你公司至今未對相關重大事項及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此外,公司未在2019年年報中披露蔣建萍本人未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及被有權機關調查的原因及結論。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事項進行披露,在披露後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工作完成報告,並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8月20日 

  關於對郭明明、徐春祥、蔣建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東南網架) 

  郭明明、徐春祥、蔣建華: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們存在以下問題:根據浙江東南網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的《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留置通知書》和《刑事強制措施情況告知書》顯示,公司副總經理蔣建萍於2019年11月23日被青島市李滄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20日被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公司至今未對相關重大事項及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此外,公司在2019年年報中未披露蔣建萍本人未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未披露蔣建萍被有權機關調查的原因及結論。公司董事長郭明明、總經理徐春祥、董事會秘書蔣建華對上述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你們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