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海瑞違法買賣外匯罰181萬為金田銅業關聯供應商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5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外管罰〔2020〕52號)顯示,寧波世紀海瑞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海瑞”)存在私自買賣外匯的違法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對世紀海瑞予以警告並罰款181.17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世紀海瑞成立於2014年12月24日,註冊資本2000萬。經營範圍包括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燃料油、黃金、的批發、零售;財務資訊諮詢等。王宙為經理、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世紀海瑞為寧波寶盛大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寶盛大昌的大股東為寧波日盛興越貿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05%。日盛興越的大股東為寧波航津實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14%,王宙為實控人,持股17.86%。王宙、屠善夫為寧波航津實業有限公司並列第一大股東,各持40%比例股份。 

  據上市企業寧波金田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田銅業”,601609.SH)的招股書顯示,寧波寶盛大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業為報告期內貿易業務前五大供應商,而寧波寶盛大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業包括寧波日盛興越貿易有限公司、寧波榮豐航越貿易有限公司、寧波世紀海瑞貿易有限公司等。 

  而寶盛大昌、日盛興越、榮豐航越、世紀海瑞等10家公司是公司控股股東原監事屠善夫與他人共同控制的公司。基於屠善夫對這些公司的持股,金田銅業認定,寶盛大昌、日盛興越、榮豐航越、世紀海瑞等公司為關聯公司。 

  相關規定: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世紀海瑞違法買賣外匯罰181萬為金田銅業關聯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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