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費國海
被深圳法院選為“示範案件”的新綸科技股民維權案,近期又迎來一些新動態。《投資快報》記者留意到,根據該公司釋出的2020年年報顯示,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預計與該項訴訟相關的損失為人民幣11,515.85萬元。維權律師解讀,這筆“損失”的絕大部分應該是歸屬於股民賠償。
虛假陳述被處罰
2019年6月25日,新綸科技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2020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關於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處罰字【2020】21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新綸科技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
上述違法事實導致新綸科技2016年虛增營業收入33655.12萬元,佔當期收入的20.29%,虛增利潤7643.34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142.73%;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33828.24萬元,佔當期收入的16.39%,虛增利潤9330.50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50.67%;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6233.97萬元,虛增利潤1072.30萬元,佔當期利潤總額的3.03%。新綸科技連續財務造假,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
示範案件已開庭
此前,深圳中院已受理該案且已有投資者與公司進行訴前調解程式。2021年3月26日,新綸科技示範性案件迎來首次開庭。庭審中,法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1)本案的“三日一價”如何確定;(2)原告損失與被告虛假陳述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3)本案是否存在系統性風險,如果存在,系統性風險如何扣除,扣除的標準是什麼?(4)被告二-被告二十相關人員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5)本案中部分原告在揭露日股票賣出之後的收益,是否應當扣除。
針對上述5個爭議焦點,原被告展開激烈辯論。關於三日一價,原告認為,本案實施日為2017年4月25日,即2016年年報首次釋出日,揭露日為2019年6月26日,即新綸科技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告日,基準日為2019年7月30日,基準價為5.39元,被告對原告實施日主張不認可,被告認為實施日應該是2017年5月27日,揭露日是2019年4月4日,基準日為2019年5月8日。原被告對因果關係、系統性風險等問題並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但是關於投資者損失計算方法,原被告意見一致,同意使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
這些股民還可加入
根據新綸科技此前釋出的《2020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於2019年6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20年5月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處罰決定書,該事項導致部分投資者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及深圳市調解中心起訴,向公司提出索賠訴訟,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預計與該項訴訟相關的損失為人民幣11,515.85萬元。由於該類訴訟尚未正式開庭審理,該預計損失具有不確定性。
只要起訴就大機率能獲賠,對於滿足索賠條件的新綸科技股民和債券持有人來說,及時加入索賠隊伍維權,是法律賦予投資者的權利,也能幫助投資者彌補虧損。維權律師表示,於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買入,並在2019年6月26日及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股票、債券而虧損的投資者,可加入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