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合夥致命股權問題之:給短期資源承諾者發放大量股權

俗話說,捨不得孩子套不到狼。但是有時候,你舍了孩子也不一定套得住狼,在公司的股權運營中,這個道理同樣適用。那麼今天,我們就進入股權設計的8號問題。

這個問題是給短期的資源承諾者發放大量的股權。特別是處於創業中的公司,需要很多的資源,因此可能需要搞定一些特殊的關係,從而得到一些訂單,這就是一種資源。在這個時候,有的公司也會選擇給出股權來代替。

下面看一個例子,這是一家高科技公司,創始人的朋友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給這家公司帶來很大的訂單。當時他們要求10%的股權,並且要求先拿到股權再推薦訂單。兌現之後就出現這樣的情況:在公司三年下來,這家公司發展不錯,銷售額達到了兩個億。但是其中朋友給他帶來的訂單連100萬都不到,也不肯退掉股權。這時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一個問題。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大家想一想,第一,資源這個事情能不能兌現、能不能對公司轉化為切實的價值?有時候這種價值很難評估。如果資源不兌現,實際上它的價值是為0的。資源放在那裡,對你來說不一定有用,那它等於沒有價值。

第二,資源的兌現有很大的變數,因為有很多的是資源是無法變現的。這時候變現的存在有可能對資源的掌控力不強,對方不強,也有可能你用不到。所以這時候,一定要對資源的變現約定好,然後確定好股權怎麼來兌現。

第三,很多資源其實是階段性的。它可能就在這個階段很重要,其實到另外一個階段,它就不重要。而股權是有長期存在的,給股權的長期性就不匹配。所以,我們給大家建議是:這時候最好以利益分成,或者是銷售分成的方式來給他解決,不一定非要用股權,因為股權是一個長期性的東西。

創業合夥致命股權問題之:給短期資源承諾者發放大量股權
如果是一個短期性的事情,該如何解決呢?第一,對一些價值低的、短期性的資源,我們一般建議不要用股權。但如果一定要用股權,就定好條件。比如說你給我帶來多少訂單,我給你多少。

上次我幫一個公司在談的就是,一個人說能幫他解決准入門檻的問題。我們給的建議是,他解決了多少,就給他多少;沒解決之前,大家就籤戰略合作協議。條件一定要事先簽好。

第二,我們一定要約定好回購條款。比如說,如果你覺得資源就這個階段很重要,我相信這個階段也沒錢,我要用這個資源怎麼辦。那麼可以這樣:我用了,但是給他約定好,過了這個階段,我可以給你回購,約定回購價格。

比如說,到時候可能你的估值要考慮到你的時間成本。我到時候按照約定,按照一個億的估值給你回購,給我一個點有100萬。如果你的公司發展好了,這也是可以的。一定要把回購條款也約定好。這是給大家的一個建議。

下一個問題是,沒有給未來的團隊預留一定比例的股權。我們說創業就像一場接力賽,其實是每個階段都要招募那個階段學校的人才。沒有人說能一下子把所有人才都到位了。

而股權對創業公司來說,是吸引人才的一個重要的手段。因為往往創業公司能給到的待遇,跟這些大的bat、華為這個公司比是不好比的,也給不到那麼多錢。這時候你可能給出股權。如果說你再不給,基本上是很難吸引到優秀的人才的。

所以我們一般建議,創業團隊在分配股權的時候,最好是預留一定的股權比例放在這裡。為什麼要事先留出來?因為到後面再發放的時候,你要開股東會,又要走各種股權稀釋或股權增發的程式。

所以一般我們是鼓勵大家,最好是預留出來。實際操作一般都是先根據公司發展的階段不同和公司的團隊完整性不同,先做個預留期限池。我們建議是5-20個點。

如果你團隊比較完整、或者發展比較後期了,5個點差不多。如果是早期的話,一般10-20個點比較常見。

如果說團隊初期不預留股權,那麼大家一定要做好股東協議,以及稀釋的條款。比如到什麼條件,公司就一定可以稀釋出來。為什麼要做好貸款?因為我們實際上碰到一個團隊,他們要找兩個比較重要的人才。但再來做股權激勵稀釋的時候,幾個股東就不簽字了,就非常被動。

下面這個問題就和家屬有關了,沒有給配偶簽訂一個全權分離協議。這個比較有名的案例是土豆條款。

10年的時候,土豆網是第一個在美國提交的上市申請,但是當時土豆的創始人王威離婚了。他前妻在上市申請的第二天起訴要求分割婚姻存續期內公司的財產。

這時候,法院就凍結了王偉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權。大家知道,一碰到這種司法爭議的時候,特別是跟股權爭議有關,就是存在著股權不清晰的問題,股權到底是誰的是有爭議的。那麼上市肯定擱淺了。

後來這兩個人又好好協商,把婚姻問題解決了,但是也耗時了將近大半年時間。解決之後土豆就上市了。雖然土豆是最早上市的,但其實優酷成為在美國上市的影片第一股。在資本市場,第一股第二股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因此土豆網錯失了一個上市的最佳時機。

土豆網是“起了個大早趕了個晚集”。後來投資人接受教訓,說在投資企業的時候,要分析投資創始團隊股東的婚姻狀況,並且要和團隊創始股東籤個協議,規定股東的婚姻情況必須經過董事會批准才能進行。這就是後來有名的叫土豆條款。

為什麼這個事情很重要?因為婚姻的變動對公司股權是具備一定影響的。其一,是造成股權的歸屬不清,比如說王威的股權,按照婚姻法的話。到時候可能前妻也是股東,這樣有可能會實際控制人產生變化。

比如說這兩人所有的財產都是婚後財產的話,其實他太太是可以給他平分股權的,變成兩個實際控制人。兩人變成一個,導致實際上沒有真正的控制人。

創業合夥致命股權問題之:給短期資源承諾者發放大量股權
其二,是對公司治理產生影響。如果說按照正常情況下,創始人太太也是股東,也要進公司董事會,並且是重要股東,那麼這就是兩位股東,會對公司的治理產生影響。

現在的離婚率很高,目前上海每年大概是20%多的離婚率。並且有個玩笑說:企業家的離婚率,是高於社會平均水平的。所以這也是很重要的。

這個事情解決的方案有兩種,一個方案就是錢權分離,家屬分錢不分股權。這就是創業之初,就要把它定好。

第二種方式一般體現在法律上,就是配偶籤個承諾函,承諾什麼情況下,放棄什麼股權權利,把這個問題從法律上這種形式體現。

還有的就是夫妻創業的時候,就直接成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太太就變成間接持股,叫做LP,諧音就是老婆。為什麼這麼做,我們下篇文章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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