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釋出《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同日,證監會發布實施《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隨後,投服中心公開發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
這一系列制度出臺,意味著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根據相關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的證券民事訴訟。
做好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證監會表示,司法解釋的出臺,有助於推動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付諸實踐,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於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監會系統堅決支援司法解釋相關內容,依法做好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尤其是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支援配合各項工作。為及時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付諸實施,證監會專門釋出《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投保機構、登記結算機構等系統單位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行為進行總體規範,重點對會系統投保機構的範圍、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則、工作保障機制、協調合作機制、工作紀律等進行規定。
散戶可委託投服中心集體訴訟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通知》,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就是特別代表人訴訟,《通知》明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按照《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的證券民事訴訟。保護機構是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就是說,以後投資者遇到證券違法案件,可以委託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服中心)進行集體訴訟。
中國證券市場大多數都是中小投資者,當受到證券違法行為的侵權時,由於非常分散,自身索賠金額比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的救濟,不想訴、不願訴、不能訴的現象還是比較突出。委託投服中心進行集體訴訟,大大方便了中小投資者,同時降低了成本。按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證券集體訴訟主要適用於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案件。
投服中心也在7月31日釋出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業務規則》共六章31條,明確了參加訴訟的投保機構和投資者的權利義務。明晰了投服中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程式,明確了投服中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公益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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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連建明
圖 片 | 網 絡
編 輯 | 梁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