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午8:30分,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志伟(绰号三光)、董志明(绰号二光)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组织者、领导者董志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组织者、领导者董志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34名被告人一年两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期。法院同时判处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犯罪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董志伟联络其发小、亲属及同村村民,以利益诱惑、提供庇护等方式,将王永贵、耿志刚、宋奎民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自己周围,逐步树立了自己“社会大哥”的强势地位。董志伟等人通过约斗冯强、枪击史春杰、萨丁岛斗殴致死等一系列暴力犯罪扬名立威,逐步形成了以董志伟、董志明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有明显层级结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织以董志伟、董志明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晓勇、王永贵、耿志刚、闫海峰、梁德才、李军、秦广军、王伟建、宋群力、马长波、何海强、宋奎民、李云财、蒋作静、周津哲、马东坡等16人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中张晓勇、王永贵、耿志刚、闫海峰、梁德才、李军、秦广军、王伟建、马长波、何海强等10人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商文东、张继权、陆玉玲、刘国清、陈兴海、刁志刚、杨永军、董迎春、孙鹏、孙宇、黄宝音吐、王海涛、韩建、邱东坡、闫海涛、梁玉泉、曹雪飞等17人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辱骂滋扰、心理强制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插手经济纠纷,强立债权,破坏金融行业、建筑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打击竞争对手,控制赌博等非法行业,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手段、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