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維鴻:規範監管對私募基金是好事

  近期,國務院發佈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對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信息披露以及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服務機構的權責等多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引發了市場高度關注。在我看來,沒有規範而嚴格的監管,中國的私募基金行業就無法享受“國民待遇”。畢竟,我國私募基金行業雖然步入快速成長階段,蓬勃發展卻又亂象叢生,監管政策的適時出台對治理行業亂象具有重要作用。

許維鴻:規範監管對私募基金是好事

  作者 許維鴻(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中新經緯特約專家)

  中國私募基金行業成長的煩惱

  我國私募基金從出生起就被打上了“非國有”的烙印,這是由我國金融發展的二元結構所決定的,因而,私募基金在發展歷程中必然面臨諸多障礙,這也是本次私募基金監管政策出台所要解決的問題。

  由於公募基金行業面臨管理體制僵化、核心人才流失、主動管理能力下降等問題,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不斷壯大的高淨值人羣將私人財富管理的旺盛需求轉向了私募基金,這一羣體往往擁有更前沿的理財觀念和差異化的投資需求,因而助推私募基金行業快速成長。截至2017年7月末,我國登記在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超2萬家,管理的基金規模9.95萬億。

  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着高投資門檻等問題,對廣大個人投資者而言並非“觸手可及”,個別明星私募基金經理的最小投資金額甚至達到了5000萬元人民幣。很多片面追求高收益的投資者,得不到明星基金經理的服務,而在缺乏識別能力、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被部分違規運營的“龐氏騙局”誘騙,轉向投資一些所謂“低風險高收益”產品,被迫承擔平台自融、假標甚至捲款跑路等帶來的投資風險。從某種意義上説,這也是個人投資渠道有限造成的。

  私募基金行業成長的煩惱,還包括行業內部的洗牌與分化。與“躺着賺錢”的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可謂“冰火兩重天”。一些頂級私募依託創新的經營模式和強大的人才隊伍,在私募投資領域風生水起,但大部分私募基金經過多年的粗放式發展之後,生存環境仍然十分惡劣,絕大部分規模較小、市場影響力有限,自身缺乏專業的投研和銷售隊伍,更沒有賣方機構和財經媒體對其產品的支持和宣傳,無論對公司整體還是基金經理個人而言,成長空間極其有限。為了獲得發展,部分公司鋌而走險,甚至通過內幕消息等不正當手段來賺取高額收益。

  期待新政給予私募基金“國民待遇”

  我認為,國務院《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出台的目的,不是要管死私募行業,而恰恰是要規範發展它,解決當前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為行業創造更好的成長環境。

  隨着我國基金業的蓬勃發展,市場的力量正在逐漸發揮作用。一方面是公募基金主動管理能力的退化、長效激勵約束機制的不足和管理體制的僵化造成大量人才流向私募領域;另一方面是多年來私募基金的野蠻生長導致行業魚龍混雜、亂象叢生,私募高手被一些權貴資本所圈養,行業監管的缺失很容易使其成為滋生金融犯罪的温牀,對私募進行規範監管是有利於行業長遠發展的。

  但加強監管應對基金行業一視同仁,這對不同股東背景的私募行業健康發展尤為重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現階段改革攻堅克難的重要領域,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之間的藩籬要逐漸淡化,這無疑會拓寬中國混業金融的發展空間。一方面,我國私募基金管理的資產規模與公募已經旗鼓相當,在發揮市場經濟資源配置功能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理應像公募基金一樣享受“正規軍”待遇。證券公司、託管行等中介服務機構也要加強與私募的溝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履行相關職責,在產品銷售、業務運營的規範性方面給予私募基金必要的支持,賣方機構和財經媒體對於業績表現優異的私募產品也可以進行合規合理的宣傳。另一方面,私募基金並不天然具有“民營屬性”,國有資本同樣可以在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的基礎上介入私募基金領域,比如具有國資背景的私募深創投憑藉投資決策體制上的優化改革,在支持科創企業、扶持優秀創業項目方面就取得了豐碩成果。

  總之,希望未來私募基金可以享有和公募基金相同的“國民待遇”,為此,我以為有幾下幾方面是可以做的:一是放開公募基金牌照和公募產品發行的准入限制,允許私募基金在註冊資本、管理規模、業績表現達到一定標準之後獲得公募基金牌照,發行公募產品;二是加強對公募的規範和引導,對於經營不善的公募基金要從行業中果斷清退,維持行業正常的“新陳代謝”,同時鼓勵有實力有特色的公募基金進入私募領域,增強行業發展的活力。從長遠來講,新政的推出就是要運用市場化手段讓缺乏差異化競爭能力,不能發現價值、創造價值的私募機構被市場所淘汰,培育機構強大的主動投資能力。(中新經緯APP)

  【專家簡介】許維鴻,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曾就職於英國路透集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法國外貿銀行集團巴黎總部。長期從事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研究,研究領域涉及國際宏觀經濟、國際化背景下的新興市場發展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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