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順應困難羣眾新期待 社會救助法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由 高會雲 發佈於 綜合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7日訊 (記者 韓秉志)9月7日,民政部、財政部公佈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鼓勵企業吸納、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實施就業救助,同時加強就業救助與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資等制度銜接,鼓勵和引導就業救助對象主動就業創業。

  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9類社會救助對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受災人員、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臨時遇困家庭或者人員,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費用的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

  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了11類救助制度,分別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臨時救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會救助制度。實施社會救助,可以通過發放救助金、配發實物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服務的方式。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分檔發放,也可以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際差額髮放。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後生活仍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在受災人員救助方面,國家對受災人員實施必要的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救助。

  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規定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社會救助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員代為提出申請。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本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信息和家庭收入、支出、財產等情況,並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信息核對。

  此外,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機制,為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同時,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