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評論丨“最小必要”原則具體化,APP收集個人信息規範化
□蔣璟璟
近日,工信部組織中國信通院、電信終端產業協會(TAF)制定了《APP用户權益保護測評規範》10項標準;對於廣大用户特別關心的“最小必要”等收集使用用户個人信息原則,制定了《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最小必要評估規範》8項系列標準,涉及圖片、通信錄、設備信息、人臉、位置、錄像、軟件列表等信息收集使用規範。(中新社)
保護公民信息安全,事實上已有相對健全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框架。比如説,《網絡安全法》《電信條例》《電信和互聯網用户個人信息保護規定》《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等,從各個層面、各個維度,就防範APP違規收集用户信息、保護用户隱私權益做出了制度性的安排。可即便在此大背景下,由相關行業協會制定的《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最小必要評估規範》仍然意義重大。
如果説,上層法律着重於界定權力邊界、明確權利歸屬,那麼相關行業協會規範,則旨在建構一種技術化的操作和認定指南。須知,後者對於捍衞前者的法益,是有直接價值的。在各個法律中,關於APP收集用户信息,均強調要“告知”“獲得授權”,同時要堅持“非必要則不為”等原則。應該説,這些表述還是抽象化、概述化的,是缺乏具體化、場景化的解釋的。而《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最小必要評估規範》恰好填補了相應的空白,其實用性是顯而易見的。
APP收集用户信息,到底何謂“最小必要”原則?這不能由從業企業自説自話,而必須由具備專業權威的第三方機構給出回答。《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最小必要評估規範》,就“位置”“圖片”“通訊錄”“人臉信息”“軟件列表”“錄像”等數個具體方面給出了針對性的限定標準。有了這組規範,企業自查自糾、用户對照維權、執法部門追溯取證,都變得容易很多。
只有具化的“法條”,才是有生命力的,才是能指導執法、捍衞權利的。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最小必要”原則,既有了具體的認定標準,那麼今後就對明知故犯、擦邊球等行為,更當強力整治保持“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