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原總經理劉自力受賄被判11年半,茅台集團原高管再有一人獲刑

由 納喇曉枝 發佈於 綜合

新京報訊(記者 薛晨)十一年六個月,這是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茅台集團”)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的刑期。8月24日,新京報記者在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黔南中院”)的官方公眾號上獲悉,經過該院審理,劉自力受賄案塵埃落定,劉自力還被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其受賄所得財物摺合人民幣一千八百五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對於劉自力的犯罪行為,黔南中院稱,2008年至2018年,劉自力利用擔任茅台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其中人民幣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元、英鎊2.3萬元。

因此,黔南中院認為劉自力利用職務便利,在獲取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並藉此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但同時因為劉自力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並積極協助辦案機關退繳部分贓款,依法應予從輕處罰。故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劉自力並不是首個被宣判的原茅台集團高管。2020年3月30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茅台集團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高守洪受賄案,依法判決被告人高守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高守洪受賄所得財物摺合人民幣716.9395萬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20年3月31日,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茅台集團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總經理肖華偉受賄罪一案。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肖華偉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2020年4月20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茅台電商公司董事長聶永受賄案作出二審判決,聶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而作為原茅台集團“一把手”的袁仁國,2019年9月庭審結束,並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而除了上述幾人之外,在2019年茅台集團反腐大潮中落馬的茅台集團高管,還有貴州茅台原總經理助理、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兼總經理馬玉鵬;貴州茅台集團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原系列酒事業部負責人王靜;貴州茅台前副總經理、茅台酒銷售公司董事長王崇琳;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杜光義;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雷聲等。

有關茅台集團的反腐力度也並未因上述人物的“落馬”而減弱,直至2020年7月,還有貴州茅台原副總經理張家齊以及茅台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李明燦等被貴州省紀委監委監察調查;8月12日,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制酒六車間黨支部書記、副主任王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黔東南州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瞭解,2020年4月24日,貴州省委第一巡視組向茅台集團黨委作的書面反饋中指出,茅台集團肅清袁仁國流毒、修復政治生態任重道遠。要求茅台集團高度重視修復政治生態,肅清袁仁國等腐敗分子遺毒。要進一步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加快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嚴格執行選人用人規定等。

有業內人士認為,茅台集團的反腐決心毋庸置疑,在依據上級要求肅清“袁仁國系”流毒的同時,茅台集團還不斷縮減原有的國內經銷商,並謀求對經銷商退出機制進行完善,事實上也是借反腐對經銷商隊伍中存在的違規行為進行一次大面積梳理整治。這不僅是茅台整理清楚市場關係的需要,也是茅台擺脱過往經營過程中積壓的不穩定因素的需要。

編輯 徐晶晶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