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新規實施

近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與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適應人口流動需要,保障流動人員醫保權益。《暫行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

《暫行辦法》保障了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醫保權益。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户籍或常住地變動,不得重複參保和重複享受待遇,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具體來看,一是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應申請轉移接續。二是居民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户籍或常住地變動跨統籌地區流動,原則上當年度在轉入地不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按轉入地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後,可申請轉移接續。三是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制度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

《暫行辦法》規定,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均可申請辦理基本醫保關係轉移接續。轉出地和轉入地經辦機構均已上線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且開通轉移接續業務線上辦理渠道的,申請人可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台辦理。此外,有單位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由單位為其申請辦理轉移接續,靈活就業人員及居民等參保人員由個人申請辦理。

在待遇銜接方面,《暫行辦法》提出四方面具體要求:一是職工醫保參保人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職工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二是已連續2年(含)以上參保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基本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三是各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對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調了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具體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要求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

此外,《暫行辦法》還明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管理,在轉入地完成接續前,轉出地應保存參保人員信息、暫停基本醫保關係,併為其依規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轉移接續完成後,轉出地參保關係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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