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云南高院微信公眾號,6月30日上午,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對一起案件進行強制執行,依法對被執行人楊某名下一套位於昆明市白雲路某小區的住宅進行強制騰空。執行過程可謂是一波三折……
前夫欠下鉅額債務
女子認為與自己無關!
“他(楊某的前夫)借的錢,憑什麼我要給他還?”被執行人楊某説。
2013年初,楊某前夫段某以做翡翠生意為由,向徐某借款本金300多萬元,但遲遲未還,徐某遂訴至法院。
經盤龍法院一審、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認定此案債務是段某與楊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段某個人名義所負,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判決生效後,楊某申請再審,後被依法駁回。
近日,檢察機關因楊某所提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作出了不予提起檢察監督的決定。
此後,經執行幹警多次釋法析理,被執行人楊某書面承諾十五天內騰房,但在承諾的期限內楊某卻慫恿案外人李某以承租人的名義提出執行異議。
該執行異議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法院駁回後,楊某仍拒絕騰房。直到執行當日,楊某始終沒有將房屋騰空。
拿着高薪,開着跑車,
拒不騰房還報警!
“請配合我們騰空房屋,收好你的私人物品。”面對執行幹警的勸説,楊某端坐在沙發上紋絲不動,還指着法律書籍問執行幹警“你們懂不懂法”。
“按照新的法律規定,我前夫所欠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也不該承擔責任。你們到底懂不懂法?”楊某一直在旁邊説着。
經查,楊某名下有瑪莎拉蒂跑車一台及車位一個,且工資收入不低。
在法院依法強制騰房的過程中,楊某多次打電話“求助”,甚至還報了警。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瞭解真實情況後,告知楊某這是法院的正常執法活動,希望她配合法院完成執行工作。
眼見這些“招數”都不好使,楊某逐漸冷靜了下來。面對執行幹警釋明法律法規,楊某最終同意配合執行。
隨後,執行幹警對屋內傢俱及物品進行一一清點、拍照、登記造冊。執行順利進行。
債務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絕不是當事人某方可以主觀決定的,而是由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其中的相關法定責任,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瀟湘晨報綜合雲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