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綠孔雀法院判決停建水電站 最高法發佈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
□ 本報記者 蔡長春
在被告人趙某等6人非法採礦案中,江蘇法院加大對長江河道非法採砂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斬斷“盜採、運輸、銷售”一條龍犯罪利益鏈條,讓非法採砂的參與者都付出沉重代價……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10個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聚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礦庫治理、非法採砂、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案件類型,涉及森林、濕地、湖泊、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人李明義介紹説,案例還強調不同訴訟類型案件統籌適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責任方式,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懲處力度,全面展示了長江流域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工作成效。
承擔增殖放流生態修復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長江夾江流域屬於禁漁期、電魚為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情況下,駕駛快艇,組成電捕工具在夾江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60餘次,捕獲野生魚類900餘斤並出售,獲利9000元。經揚州市江都區漁政監督大隊認定,李某使用的電捕工具屬於規定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揚州市江都區長江夾江流域屬於禁漁區。江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審理中,江都區檢察院與李某就生態環境修復達成和解協議:李某公開賠禮道歉,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增殖放流價值2.5萬元的魚苗(已履行);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二年內再行增殖放流價值2.25萬元的魚苗。
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鑑於李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已退繳違法所得,且採取增殖放流修復生態環境,可從輕處罰。一審法院判決李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沒收違法所得9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中,案發地位於四大家魚種質資源區的長江流域揚州段,是魚類的重要洄游通道,也是魚類育肥產卵和越冬的最佳場所。李某電魚的行為對自然水域的水生生物產生極大殺傷力,嚴重威脅生態資源和水環境,故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李某仍需承擔增殖放流的生態修復責任,確保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叫停水電站建設項目護生態
【基本案情】 某公司開發建設雲南紅河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水電站淹沒區大部分被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在該區域內,綠孔雀為重點保護物種。2017年7月,生態環境部責令該公司就項目建設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後評價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發電。之後,該公司即停止對案涉水電站建設項目的施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案涉水電站一旦蓄水將導致綠孔雀棲息地被淹沒、綠孔雀存在滅絕可能,並危害生長在該區域陳氏蘇鐵、破壞當地珍貴的乾熱河谷季雨林生態系統為由,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自然之友已舉證證明案涉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頻繁活動區域,構成其生物學上的棲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會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同時,案涉水電站原環境影響報告書未涉及陳氏蘇鐵的保護,若繼續建設將使該區域珍稀動植物的生存面臨重大風險。故判決該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電站項目建設,待其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後評價及備案工作後,再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預防性公益訴訟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於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本案中,自然之友已舉證證明案涉水電站如果繼續建設,勢必導致該區域的生物多樣性和遺傳資源遭受直觀預測且不可逆轉的損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某公司停止基於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水電站建設項目,責令完善相關手續,為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支持行政機關保護水源
【基本案情】 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於2015年10月作出《關於涪江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的通告》。被訴通告按照經批覆的方案劃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規定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泊船、採砂、放養家禽、網箱養殖等活動;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水產養殖等行為;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或個人,由環保、農業、水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歐某長期從事漁業養殖的水域被劃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被禁止繼續從事漁業養殖活動。歐某認為被訴通告侵犯其合法權利,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通告。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區政府作出被訴通告的行政目的是為了防止飲用水水源污染,確保廣大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用水安全,且程序並無違法之處,故被訴通告合法。歐某雖曾依法獲得從事漁業養殖的行政許可,但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可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遂判決駁回歐某的訴訟請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引發的行政訴訟。飲用水安全事關人民羣眾健康,國家為此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長江保護法亦規定,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本案中,雖然歐某曾獲得從事漁業養殖的行政許可,但區政府基於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實際需要作出被訴通告,進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符合環境公共利益。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本案不屬於行政權力擅自專斷的違法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的整治舉措,有力保障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制度的功效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