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近半年,又有兩家銀行理財子公司收到百萬級罰單,此次監管處罰的範圍更大、力度更強。
此次,中郵理財因七項違規事由收到340萬元罰單;工銀理財更是因八項業務違規,收到了目前銀行理財子公司中最高金額罰單,罰金高達710萬元。
在10月銀行理財市場有所回暖的情況下,兩張鉅額罰單釋放出怎樣的信號?
專家指出,此時發佈監管處罰的意義,更多是面對市場理財需求旺盛時,規範理財業務運作的一個信號。理財業務需要加強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兩方面的管控。在當前防範金融風險的要求下,未來監管會保持一貫的嚴格。
近日,工銀理財和中郵理財接到監管機關開出的鉅額罰單,分別被罰處人民幣710萬元和340萬元。
據《國際金融報》記者統計,自去年6月監管機關發佈該行業的第一批罰單以來,已有7家銀行理財子公司受到罰款處罰,罰金合計高達2765萬元。此次工銀理財更是收到目前行業內最高金額罰單。
具體來看,工銀理財涉及8項違法違規事由,包括“通過混同賬户歸集理財產品受益並支付費用,未做到理財產品之間相分離”“理財產品未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對理財產品投資資產風險管理不到位”和“合作機構管理存在缺陷”等。
中郵理財則因7項違法違規受罰,如“理財產品淨值未及時反映底層資產風險”“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等級不匹配”和“首次與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合作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開出的罰單處罰事由大多集中於三個方面,即信息披露不合規、持有高流動性資產比例不達標和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證券的市值超標,而2023年的處罰事由範圍有所擴大。自3月22日建信理財收到的540萬元罰單開始,“合作機構管理”的問題首次浮現。此外,底層資產風險管控的問題在兩張罰單中均有體現。
“理財產品和投資資產的風險不匹配問題一直存在,銀行理財子公司對於風險判定的標準仍然需要改進。”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鍾輝勇對記者指出,“今年罰單中‘合作機構’的相關罰因,一方面説明理財公司與合作機構在產品銷售等業務方面的合作存在不規範之處,也説明當前對於理財業務是全方位的監管,而非僅僅針對理財公司。”
製表: 10月以來,銀行理財產品存續規模出現大幅增長。據廣發證券劉鬱團隊測算,在經歷了9月銀行理財規模大幅縮減約8000億元,降至26.43萬億元后,10月前三週(截至10月20日)銀行理財產品存續規模出現大幅增長,合計增長9915億元。 “銀行理財存續規模有所增長,重要原因在於近期理財產品的收益有一定的上調。股票市場的下跌、銀行存款利率的下調也會對銀行理財產品存續規模帶來一定的影響。”鍾輝勇指出。 排排網財富管理合夥人榮浩對記者分析稱,銀行存款利率下調和宏觀經濟所處的週期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當前存款利率水平較低,投資者選擇銀行存款的意願也相對降低,銀行理財自然進入選擇範圍。”榮浩指出,“此外,當前宏觀經濟所處的週期,使得大部分低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傾向於風險性相對較低的銀行理財。” 在銀行理財產品有所回暖的當下,此次處罰範圍的擴大、處罰重點的變化又釋放出怎樣的信號? 在上海交通大學高級金融學院副教授李楠看來,此時發佈監管處罰的意義更多地是面對市場理財需求旺盛時,規範理財業務運作的一個信號。“規範理財業務的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是監管部門一直以來的想法,本次涉及的主要違規事實都是理財業務中常見的違規情況。其實市場上從事理財業務的,不僅僅是銀行的理財子公司,還有許多非銀金融機構。就理財業務的規範性而言,監管的重點其實應該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因為歷史上有多次非銀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引起羣體性事件。”李楠指出。 “儘管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在發售理財產品時,必須強調‘投資有風險、理財不保本’,但基本導向依然是希望銀行吸引的理財資金只用於低風險投資。”對於此次兩張罰單中體現的風險管控問題,李楠對記者分析道,“銀行理財子公司發售的理財產品多是通過銀行網點或銀行APP發售的,客户很容易形成與存款類似的保本概念。一旦這些理財產品在資金運用中出現不能保本的情況,客户可能會認為銀行的存款不能保本,形成對銀行信用的負面印象。若遇到理財業務的資金運用發生損失,而動用銀行的頭寸進行彌補的情況,就會直接損害存款人的利益。因此,監管部門對理財產品的風險管理非常重視,相關監管會越來越強,而監管的核心在於理財業務與銀行存款業務的隔離。” 在“合作機構管理”出現違規的問題上,李楠指出,在開展理財業務時,理財子公司往往在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兩個方面會涉及到與銀行或非銀金融機構的合作。 “對於銀行理財子公司而言,與其母公司的銀行合作是主流合作方式,可能更多地涉及資金來源方面,也有的與其他非銀機構合作,多為資金運用方面,這裏很容易涉及高風險領域。”李楠進一步分析道,“因此,監管部門會要求銀行將其合作機構的合作方式、合作內容進行充分地報告。確保理財業務在資金來源方面不存在業務捆綁、保護客户隱私,在資金運用方面確保風險可控。” “監管對理財子公司的理財業務規範化方向其實是一貫的,依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其一,理財業務的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需要逐一對應,不能混在一起。其二,資金來源方面需要充分地做好對客户的風險提示、保護隱私。其三,資金運用方面需要通過提高資產配置能力確保低風險。”李楠最後建議,“在理財產品的銷售方面,未來需要區分好銀行理財產品和基金投資之間的區別,現在的做法有些同質化。” 鍾輝勇表示, 見習記者 李若菡 編輯 姚惠 責任編輯 孫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