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一份農商銀行員工侵佔單位資金的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扶溝農信聯社(現為扶溝農商銀行)文化東路分理處原負責人潘某英侵佔本單位資金38萬元獲刑。
潘某英自1983開始就在扶溝農信聯社工作,曾任該聯社文化東路分理處負責人。在任負責人期間,其以單位投資項目用款高息回報為由,分別於2014年2月、2014年10月、2016年3月三次向胡某借款27萬元。潘某英在向胡某出具的借條中,加蓋其保管的單位業務印章。
值得一提的是,潘某英在2015年3月已經退休,但是她最後一次蓋章借款發生在2016年3月。也就是説,在退休一年之後,潘某英仍然可以掌控扶溝縣農信聯社文化東路分理處的業務印章。
借款到期後,胡某向潘某英催要,但潘某英拒不歸還。由於加蓋了扶溝縣農信聯社印章,胡某隨即向扶溝縣人民法院起訴,經兩審終審,判決認定扶溝縣農信聯社返還胡某本息合計38.3萬元。
儘管這件事情是潘某英私人向胡某借款,但最終“買單”的卻是扶溝縣農信聯社。本質上,此事是潘某英侵佔了聯社的財產。
扶溝縣聯社歸還了欠款後,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12月,潘某英被扶溝縣公安局上網追逃,直到2020年7月,才被蘭考縣民警抓獲。
2020年11月,扶溝縣人民法院對潘某英作出了判決。法院認為,潘某英身為農信聯社工作人員,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潘某英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責令退賠聯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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