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 擬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股保險資管公司上限

12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消息,為進一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特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形成《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

據中國銀保監會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業運營,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受託管理等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管理總規模達18.72萬億元。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保險資金核心管理人,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重要參與者。

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管理規定》修訂一是堅持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改革發展的有關精神,落實包括“資管新規”在內的重大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統籌考慮保險資管公司當前發展存在的問題和未來一段時期的發展方向,全面梳理保險資管公司發展需求和原規定中存在的滯後、缺位等問題,提高針對性;三是體現市場化、專業化改革方向,重點修訂股東資質、高管資格、業務規則等關鍵環節監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後監管;四是全面強化監管,細化監管要求,明確違規情形,完善監管手段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制約和懲處力度。

《管理規定》在篇章結構和條款內容方面均進行了大幅修訂。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從總體要求、股東義務、激勵約束機制、股東會及董事會監事會要求、專業委員會設置、獨立董事制度、董事監事要求、高管兼職管理等方面明確要求,全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約束。

同時,將風險管理作為專門章節,從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要求、內控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風險準備金、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增補。

《管理規定》優化股權結構設計要求。落實國務院金融委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對作為保險資管公司股東的境內、境外保險公司一視同仁,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股比例上限。對所有類型股東明確和設定統一適用條件,嚴格對非金融企業股東管理要求。

優化經營原則及相關要求。增加了受託管理各類資金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託管機制,完善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進一步明確嚴禁開展通道業務等禁止行為,並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提出要求。

此外,《管理規定》增補了監管手段和違規約束。增補了分級監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內容,豐富了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和監管措施,增加了違規檔案記錄、專業機構違規責任、財務狀況監控和自律管理等內容。

促進保險資管公司高質量發展

對於《管理規定》在落實擴大對外開放方面的舉措,負責人表示,一方面,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對外發布的“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舉措,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份比例上限;另一方面,設置境內、境外股東統一適用的股東資質條件,不因境內外差異而做出區別對待,有助於更好吸引國際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機構參與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發展過程中。

同時,《管理規定》在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高質量發展方面也有明確思路。

首先,明確機構功能定位。其中,在股權結構設計上,適當降低保險公司股東總體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內、境外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50%,在明確保險資管公司是保險資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時,為吸引包括境外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管機構在內的各類股東提供空間;在業務範圍上,除受託管理保險資金外,豐富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受託管理其他中長期資金和合格投資者資金等表述,促進多元化發展。

其次,強化關鍵崗位管理。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特別是從嚴加強董事長這一關鍵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同時,將近年來實施的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監管實踐通過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確,強化公司風險管理的人員崗位要求

再次,全面增補制度空白。《管理規定》結合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和“資管新規”要求,對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均進行了全面增補完善,進一步強化規則約束,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實現規範化運作。

最後,引導發揮監督合力。在明確分類監管思路,增補監管評級、違規記錄、財務狀況監控等監管手段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發揮信息披露、外部審計和自律組織管理作用,引導發揮社會監督合力,提升監管有效性。(記者 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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