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取消外資險企持股比例上限

本報訊為進一步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促進保險資產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在機構定義上,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實現資產長期保值增值為目的”,立足長期投資、穩健投資。在股權結構設計上,適當降低保險公司股東總體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內外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50%,在明確保險資管公司是保險資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時,為吸引包括境外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管機構在內的各類股東提供空間。在業務範圍上,除受託管理保險資金外,豐富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受託管理其他中長期資金和合格投資者資金等的表述,促進多元化發展。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十餘年來,我國金融市場發生深刻變化,特別是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發展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有保險資管公司機構監管規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滯後、衝突、空白等問題,亟需修訂完善。

《管理規定》優化經營原則及相關要求,原規定主要從受託管理保險資金角度規定了保險資管公司的基本經營原則,本次修訂增加了受託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託管機制,完善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進一步明確了嚴禁開展通道業務等禁止行為,並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提了要求。

《管理規定》增補監管手段和違規約束,增補了分級監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內容,豐富了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和監管措施,增加了違規檔案記錄、專業機構違規責任、財務狀況監控和自律管理等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規定》落實了國務院金融委擴大對外開放決策部署,對作為保險資管公司股東的境內外保險公司一視同仁,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對所有類型股東明確和設定了統一適用的條件,嚴格對非金融企業股東的管理要求。“《管理規定》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時設置境內外股東統一適用的股東資質條件,不因境內外差異而作出區別對待,有助於更好吸引國際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機構參與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發展。”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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