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標誌着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我國落地。
我國證券民事訴訟機制啓動超過18年,但存在訴訟成本高、證據獲取難、索賠效率低等困難,導致中小投資者運用訴訟維權的積極性不高。因虛假陳述而被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不少,但提起訴訟的投資者佔適格投資者的比例偏低。這導致財務造假者的違法成本偏低,缺乏有效的懲戒與震懾作用。今年以來,國務院金融委多次向市場傳遞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鮮明信號。完善證券民事訴訟機制,是資本市場“打假”組合拳的重要組成。
通過集體訴訟制度保護投資者權益,是成熟市場的成功經驗。中國證監會7月31日強調,及時實施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將有力強化證券民事責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毒瘤”,是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的重要舉措。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向媒體表示,對於那些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者、那些害羣之馬,不僅要被罰得傾家蕩產,更要賠得傾家蕩產。
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細化了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整體分為傳統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聲明退出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其中,對公眾普遍關注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集中管轄、啓動程序、權利登記、當事人聲明退出、投保機構訴訟義務、訴訟費用、財產保全等進行了專門規定,解決了特別代表人訴訟中諸多實踐難題。
為及時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付諸實施,中國證監會7月31日發佈《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發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
與單獨訴訟、共同訴訟不同,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參與的證券集體訴訟,通過代表人機制、專業力量的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能夠大幅降低受損害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市場人士稱,由投保機構參與的集體訴訟,可減少濫訴的可能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助於提升集體訴訟的效率,避免國外類似案件解決管轄問題花費較長時間的難點。司法解釋提出打造透明、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集體訴訟程序,更突出了“讓數據多跑路、讓投資者少跑腿”。
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落地,一方面,促使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等敬畏法治,遵守規則,強化誠信契約精神,有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另一方面,還能提振投資者信心。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淨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投資者安全感獲得提升,參與投資的意願也有望提升。
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賠償責任的強化將給相關問題股帶來負面影響。中國證監會6月24日對獐子島的行政處罰,涉及的問題與其財務造假有關。在基本面未實質性改善的情況下,獐子島股價卻在最近10個交易日暴漲80%以上。這反映出投資者缺乏風險防範意識,未充分認識到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責是懸在獐子島頭上的兩把利劍。投資者應該當心問題股因民事賠償在泥潭中越陷越深,切莫成為盲目投機炒作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