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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履行給付義務還故意轉移房產!獲刑一年半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綜合

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被告人蔡某某在法院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故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最終獲刑一年六個月。

2015年9月,在蔡某某與王某某的債務糾紛一案中,原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現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蔡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某某三百萬餘元。判決生效後,蔡某某未履行給付義務。

2016年5月,王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7月中旬,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書並向蔡某某送達。

同年7月29日,蔡某某以簽訂《房產轉讓合同書》的方式,將其位於烏魯木齊市的房屋以67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其女兒左某,並於合同簽訂前後收取房屋轉讓費67萬元。蔡某某未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反而將售房所得款項用於支付個人的其他債務。

2019年,王某某得知這一情況後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查實,將此案移送至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檢察院。2021年7月,伊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蔡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蔡某某明知人民法院開始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仍將其名下房產轉讓給其女兒,並將售房所得款項用於支付個人其他債務,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主觀上具有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故意。蔡某某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未向債權人王某某履行給付義務,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

伊州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新疆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