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通2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兩任前董事長收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1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深大通”,000038.SZ)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和深圳證監局關於對管琛、郝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深大通存在以下問題:
一、信息披露不規範
2017年,深大通在出讓股權併購基金杭州通育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全部劣後級份額過程中,僅披露首次出讓部分份額的情形,未披露出讓完成後仍需對優先級合夥人在投資期間的預期投資收益及實繳出資額負差額補足的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
二、公司治理不健全
深大通部分董事、監事無故缺席股東大會,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深大通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從未做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2016年籌劃重大收購事項過程中,未製作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和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違反了《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
深圳證監局指出,上述情形反映出深大通在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深大通相關信息披露數據的準確性。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深大通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管琛、郝亮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管琛擔任深大通董事長;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郝亮擔任深大通董事長;2018年4月至12月,郝亮擔任深大通總經理;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郝亮擔任深大通董事會秘書。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管琛、郝亮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深圳證監局要求,深大通應按照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深大通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切實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二、深大通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高度重視整改工作,對內部管理和內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或不規範情形進行全面梳理和改進,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三、深大通應補充披露杭州通育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基金份額出讓的有關事項。
天眼查顯示,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大通實業(深圳)有限公司,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於1990年9月26日由廣東華僑投資公司、香港益通電子有限公司、深圳新通陽電子元件工業有限公司、運通電子(深圳)實業有限公司、香港威利馬電器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公司於1994年8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000038。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管琛曾任青島工貿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主任,青島五金集團家電公司副總經理,濟寧海情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北京天和智遠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郝亮曾任中國建設銀行青島市分行市北區支行副行長、分行辦公室副主任,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青島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
發現檢查對象在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檢查對象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採取前款措施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事先向檢查對象及有關人員告知檢查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檢查對象或有關人員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申辯、陳述意見並説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應當對此進行復核,並在收到申辯、陳述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複核結果。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必備項目見附件),及時記錄商議籌劃、論證諮詢、合同訂立等階段及報告、傳遞、編制、決議、披露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及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內容等信息。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條:
上市公司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併、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除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製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籌劃決策過程中各個關鍵時點的時間、參與籌劃決策人員名單、籌劃決策方式等。上市公司應當督促備忘錄涉及的相關人員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相關人員為不適當人選,或者對其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送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有虛假、重大遺漏和重大錯誤;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
中國證監會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監督管理措施,涉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的,通報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19年9月起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信息披露不規範
2017年,你公司在出讓股權併購基金杭州通育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全部劣後級份額過程中,僅披露首次出讓部分份額的情形,未披露出讓完成後仍需對優先級合夥人在投資期間的預期投資收益及實繳出資額負差額補足的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
二、公司治理不健全
你公司部分董事、監事無故缺席股東大會,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你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從未做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2016年籌劃重大收購事項過程中,未製作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和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違反了《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在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問題,也直接影響到你公司相關信息披露數據的準確性。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切實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二、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高度重視整改工作,對內部管理和內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或不規範情形進行全面梳理和改進,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三、你公司應補充披露杭州通育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基金份額出讓的有關事項。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6月8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管琛、郝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管琛、郝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19年9月起對深圳大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大通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深大通存在信息披露不規範、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問題。我局已對深大通採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2號)。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管琛擔任深大通董事長;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郝亮擔任深大通董事長;2018年4月至12月,郝亮擔任深大通總經理;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郝亮擔任深大通董事會秘書。管琛、郝亮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我局決定對管琛、郝亮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