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主席易會滿6月12日深夜簽出四份證監會令,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制度規則正式出台。下週一(6月15日)開始,深交所將開始受理創業板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
這距離《國務院關於落實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國發〔2020〕6號)》提出“6月底前出台規則、年內落地”的要求,剛剛過去一天時間。
根據此前過渡期安排,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後,留出10個工作日時間,接收在證監會排隊的兩百多家企業平移申報,審核順序不變;10個工作日之後,就將接收新申報企業。
此次發佈實施規則包括《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與此同時,證監會、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發佈相關配套規則。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是中國證券市場存量基礎制度改革,在4月27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引發各方熱議。對於各界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見建議,證監會稱“逐條認真研究,合理建議均以吸收採納,並相應修改了規章內容”。
首發辦法有5大要點:
一是精簡優化發行條件,將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強調按照重大性原則把握企業的法律合規性和財務規範性問題。
二是對註冊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實現受理和審核全流程電子化和全流程公開,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審核透明度。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制定針對創業板企業特點的差異化信息披露規則。
四是明確市場化發行承銷的基本規則,並規定定價方式、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等事項應同時遵守深交所相關規定。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再融資辦法有6大要點:
一是明確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託憑證等證券品種的,都適用《創業板再融資辦法》。
二是精簡優化發行條件,區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和向特定對象發行,差異化設置各類證券品種的再融資條件。
三是明確發行上市審核和註冊程序,深交所審核期限為二個月,證監會註冊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同時,針對“小額快速”融資設置簡易程序。
四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針對性地披露業務模式、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穩定性以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
五是對發行承銷作出特別規定,就發行價格、定價基準日、鎖定期,以及可轉債的轉股期限、轉股價格、交易方式等作出專門安排。
六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持續監督辦法有6大要點:
一是明確適用原則,創業板公司應遵守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但《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明確公司治理相關要求,並針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作出專門安排。
三是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行業定位和風險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信息披露責任。
四是明確股份減持要求,適當延長未盈利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
五是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實行註冊制,並規定重組標的資產要求等。
六是調整股權激勵制度,擴展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範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並進一步簡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保薦辦法有4大看點:
一是調整審核程序相關條款,完善保薦代表人管理。二是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配合保薦工作的相關要求,細化中介機構執業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各盡其責、合力把關,提高保薦業務質量。三是將保薦業務納入公司整體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範圍。四是問責力度加大,監管措施類型更豐富,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證監會強調,為進一步規範創業板相關市場主體行為,營造市場誠信生態,證監會將會及時把相關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接受社會公眾查詢,開展嚴重違法失信專項公示,並推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組織深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推進審核註冊、市場組織、技術準備等工作,落實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