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被通報 共涉6類違規

2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了《關於光大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的通報》。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光大銀行存在短信營銷宣傳混淆自營和代銷產品、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個貸業務與保險產品強制捆綁等6類違規問題。銀保監會表示,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不斷加大行為檢查力度,聚焦銀行保險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等基本權利,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

銷售理財產品 違規代客操作

經查,消費者通過光大銀行自助設備購買理財產品時,存在銀行員工違規代客操作的問題,涉及哈爾濱、太原、上海等地4家分支機構。比如,2019年6月11日,哈爾濱東大直支行有14筆理財產品銷售,除輸入密碼外,其餘流程均由銀行員工違規代客操作。

短信營銷宣傳混淆自營與代銷產品

光大銀行成都、濟南、青島等地7家分支機構在短信營銷中存在片面誇大產品收益、混淆自營理財和代銷產品等問題。比如,2019年3月27日,成都冠城支行向消費者發送營銷短信,宣稱“光大銀行冠城支行3月27日-3月31日發行‘光大陽光北斗星’(代碼865034)”,但該產品實際由光大證券發行、光大銀行代銷,非光大銀行自營產品。

高齡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失真

光大銀行對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管控不力,導致大量高齡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高於實際等級,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該行客户年齡超過70週歲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中年齡選項失真,涉及554家分支機構,北京、河北、吉林、福建、大連等地分支機構問題較為突出。比如,2018年5月31日,一名72歲消費者在北京惠新西街支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中勾選年齡“D.61-65”,使風險評估結果由實際的進取型改為激進型,並認購了高於其實際風險承受能力的“陽光紅精英薈1期”產品100萬元。

個貸業務與保險產品強制捆綁

光大銀行與某財險公司合作開展的“聯合I貸”和小額無抵押貸款業務未區分消費者信貸風險水平和授信狀況,限定承保機構、強制捆綁搭售保險,嚴重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比如,2019年4月,光大銀行總行零售業務部開辦了小額無抵押貸款業務,主要面向穩定受薪人士和小微企業客户,該類客羣多數有房產/車輛或有社保/壽險保單記錄。除借款保證保險外,該類客羣應有權利選擇其他增信方式,但該業務借款人的授信准入條件僅為“已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未區分借款人信貸風險水平和授信狀況,強制捆綁借款人購買指定財險公司的保證保險。該業務涉及北京、上海等8家分行,截至2019年6月末,該業務累計貸款金額59.56億元。

存貸掛鈎 要求先存款再貸款

光大銀行石家莊、瀋陽、南昌、鄭州、廣州、南寧、重慶、成都、深圳、鞍山等10家分行存在存貸掛鈎的違規問題,要求借款人以辦理本行結構性存款、單位定期存單、預存“還款保證金”等作為貸款審批發放條件。比如,2019年1月25日,廣州分行給予某借款企業授信額度3400萬元,要求該筆授信中2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額度須辦理該行結構性存款。2019年2月13日,該借款企業在光大銀行辦理結構性存款2100萬元,2019年2月15日,光大銀行向借款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

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收取財務顧問費

光大銀行總行、武漢分行、蘇州常熟支行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收取財務顧問費,涉及6269.5萬元。比如,2019年6月,武漢分行與某借款企業簽訂《財務顧問協議》,約定財務顧問服務期限為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並收取697.5萬元財務顧問費。該行提供的服務成果《併購融資建議書》於2019年1月出具,早於《財務顧問協議》簽訂時間,也早於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且部分內容從貸前調查報告中摘抄,設計的併購融資方案與借款人貸款申請方案基本雷同。

紅星新聞記者 呂波

編輯 白兆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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