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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故意虛假陳述 法院開出2000元“罰單”

由 勞新忠 發佈於 綜合

近日,成都市新都法院對在庭審中作出虛假陳述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司法懲戒決定。

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該案系民間借貸案件,原告彭某訴請法院判決被告謝某歸還借款本金。庭審中,謝某辯稱其以現金方式歸還了彭某部分借款,但彭某當庭否認。庭審後,謝某提供監控視頻證實了其已歸還部分借款的事實。在證據面前彭某承認此前作出了虛假陳述。

法院認為,實際借款本金數額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至關重要,而彭某故意虛假陳述行為已經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行為性質比較惡劣、情節較為嚴重,結合實際,遂作出司法懲戒決定,對被告處以罰款2000元。

法官指出,司法實踐中,某些當事人基於僥倖心理故意虛假陳述或以舉證責任不在己方為由對案件重要事實故意隱瞞,這些行為嚴重背離誠信訴訟、公平原則,不僅增加了案件審理難度、浪費司法資源,更讓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有效保護,擾亂了司法秩序,阻礙了司法公正,挑戰了司法權威。

為打擊虛假陳述等擾亂司法秩序行為,2019年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關於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以及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明確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整治力度,淨化訴訟環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法官提醒訴訟參與者都應誠信訴訟、依法行使訴權,如作出故意虛假陳述等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行為,將會受到法院的司法懲戒,情節嚴重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戴佳佳

編輯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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