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的李女士在購買一款血糖儀時遇到一件奇怪的事,原本都準備付款了,但工作人員在後台查詢了李女士的個人信息後,卻表示無法向其銷售。“消費者要買,難道還有不賣的道理?”刨根問底才知道,由於十多年前她曾向媒體投訴過該公司的產品,她被列入了“黑名單”。(3月10日《成都商報》)
買賣是一種合同行為,由雙方共同協商形成一致意見,而非取決於單方的意願表達,因而於理於法來説,經營者有權向消費者拒售商品——消費者要買,而經營者卻有權不賣,使之“欲購而不能”。只不過在日常生活中,經營者在營銷策略上奉行“以顧客為主帝”,把消費需求放在了優先位置,最大程度尊重消費權。不過,一旦出現了矛盾與衝突,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以及潛在風險的規避,供需雙方均採取有利於自身的手段和方式,實屬正常現象。 不過,權利的表達與實現需要恪守邊界,沒有了互信作為基礎,買賣雙方的交易就很難實現。經營者拒售商品的行為,受到法與理的雙重約束,一旦濫用就會觸及實際利益,有損社會公平並擾亂市場秩序。而同樣的道理,消費權尤其是投訴權也不能濫用,如果消費者不能合理行使自身權利,而是隨意行使拒收、退貨、索賠等行為,甚至存在主觀惡意性,就完全可能引發經營者的利益保護機制,在趨利避害的應對中成為“不受歡迎的對象”,被納入拒售的“黑名單”。 消費者驚訝於自己“被拒售了”,或許尚未意識到這是商家的權利,她可能更沒有料到,自己十年前的一次投訴性維權,最終成了經營者眼中“不受歡迎的人”,讓人很難不跟“報復”兩個字聯繫在一起,於是採取了更為執拗的做法,繼而向相關機構投訴以“尋求説法”。不過,已經“吃了一次虧”的經營者也並沒有妥協,他們同樣有自己的主張與訴求,“不合作”則成了最鮮明的態度,也是他們心中最妥切的處理方式。 對於外人來説,如果選擇站隊式的表達立場有失公允。消費者有權維護權利和表達訴求,不過帶有主觀惡性且在方式上越過了邊界,同樣無法得到支持,更何況充分的市場競爭下,消費者有很多選擇方式,比如可以更換商家,或者由家人代為購買都是可行之舉。對於承擔經營的供應商而言,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拒售就是權利濫用,理應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付出道德與法律的代價。 矛盾的形成和衝突的產生,跟對立雙方都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解決問題的途徑很多,包括雙方協商和解、消費者協會調解、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訴、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去仲裁、收集證據材料去法院訴訟等。不過這些渠道的運用與發揮,還得基於雙方信任的重建,如果雙方已沒有了信任作為基礎,這些手段與途徑同樣很難起到作用。正如相關法律專家所言,商家應當多承擔一些道德義務和社會責任,將出售商品的大門向所有具有購買能力的消費者敞開,而消費者也應合理行使權利,不要濫用權利,如果損害了相對方的實際利益,就難以避免會遭遇反制。 商業行為也好,社會交往也罷,正常運轉與良性互動離不開互相信任。沒有信任作為基礎,權利實現與保護就會面臨極大的阻力與挑戰,承受更多不確定性的風險與考驗。構建信任首先要拋棄成見和偏見,不能用情緒代替理性,出現了矛盾與糾紛也要“坐下來好好説話”,而不能“得理不饒人”,更不能無理取鬧或採取更為激進的方式,如此既無法解決已有的矛盾,反而會產生新的問題,雙方的對立無以調和,互惠互利成了彼此互傷,這樣的結果無以實現真正的權利保護,也無助於社會和諧。當然,由此也給每個人帶來了更多的啓示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