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10日發佈《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對公募基金公司相關人員的薪酬結構、薪酬支付、績效考核、薪酬內控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這意味着公募基金公司薪酬體系迎來重要變化。
圖為一名銀行工作人員在點鈔。(圖片來源:新華社)
指引提出,鼓勵基金管理公司採用股權、期權、限制性股權、分紅權等與公司長期發展、持有人長期利益相綁定的多樣化激勵約束措施。績效薪酬的遞延支付期限、遞延支付額度應與基金份額持有人長期利益、業務風險情況保持一致,遞延支付期限不少於3年。
指引要求,績效薪酬遞延支付適用人員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不少於40%。同時,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增強薪酬管理的約束力,包括但不限於薪酬止付、追索與扣回等,問責機制同樣適用於離職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將不少於當年績效薪酬的20%購買所在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購買權益類基金不得低於50%,公司無權益類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經理應當將不少於當年績效薪酬的30%購買所在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並應優先購買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管理的基金處於封閉期等原因無法購買的除外。(記者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