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春節 岳飛家的廿九

史上春節 岳飛家的廿九

岳飛的雕像(圖蟲網/圖)

宋史大家鄧廣銘先生得出的結論是:“岳飛父子和張憲的冤獄,完全是由秦檜矯詔所造成的”,“名為詔獄,非實詔旨”最能反映出秦檜製造岳飛父子及張憲這次冤案的真實情況。

春節,中國農曆的第一個節日,所以叫做“元旦”,取“一元復始,萬象更新”的意思。我們現在的元旦,指公曆的1月1日,而農曆的正月初一則改稱“春節”,這是民國時期才形成的叫法。古人所説的“元旦”,其實是指農曆正月初一。在宋朝,元旦是普天同慶的大節,君主與大臣照例要參加盛大、隆重的大朝會與宮廷宴會,民間也要相互走訪祝賀,往來拜年。

不過,對於抗金英雄岳飛一家來説,南宋紹興十一年(1142年)的元旦卻是悽風苦雨之日,家人都無心賀年,暗自垂淚,因為十二月廿九(1月27日),元旦前夕,岳飛及其長子岳雲、女婿張憲被執行死刑。據説岳飛死後,岳家後人立有家規:過年不吃餃子,不放鞭炮,不慶祝。但這一家規究竟始於何時,卻無從考證。

今天我們都知道,岳飛是受了陷害而冤死的。不過,對於岳飛為什麼會被冤殺,後世卻有諸多以訛傳訛的誤解。

一種説法認為,“岳飛的被害,是因為他經常叫喊‘迎還二聖’的口號,深為趙構所忌之故”。最早提出類似看法的人,是明代的文徵明,他在《滿江紅》詞中説:“念徽欽若返,此身何屬?”暗示岳飛被殺的原因是:宋高宗不願意看到岳飛收復中原,迎回宋徽宗、宋欽宗二帝,危及自身皇位,因而藉故殺了岳飛。

然而,文人論史有一個毛病,就是想當然,好議論,缺乏乾貨。宋史大家鄧廣銘先生早已指出:“以為岳飛因主張迎還欽宗而遭趙構毒手之説,是完全昧於史實者的一種無稽之談。”

鄧廣銘高足王曾瑜先生亦有論證:首先,“‘迎二聖’的口號是宋高宗率先提出來的”;其次,“紹興七年,宋徽宗死耗傳到南宋,金朝不斷揚言,要扶立宋欽宗或其兒子當傀儡”,“此後,岳飛絕口不提宋欽宗,只統稱“天眷”;而且,“即使宋欽宗回來,也未必威脅宋高宗的寶座”。因此,“迎二聖”並不構成岳飛被誅的肇因。

還有一種説法認為,岳飛向宋高宗奏請建嗣,觸怒皇帝,這才惹來殺身之禍。奏請建嗣之事發生在紹興七年,岳飛在覲見高宗時面奏:“虜人慾立欽宗子來南京,欲以變換南人耳目。乞皇子出閣以定民心。”高宗説道:“卿將兵在外,此事非卿所當預。”

但岳飛請建的皇嗣,不是別人,正是被高宗收養於內廷作為皇子、“後來受趙構之禪而即帝位的宋孝宗”,宋高宗犯不着震怒,動了殺人的念頭。鄧廣銘先生便認為,“趙構對岳飛的這一奏請儘管很不高興,但那也只是因為他握重兵於外,不應干預國事之故。説岳飛因此而為趙構深惡痛絕,以招致後來的殺身之禍,那是遠遠不符合史實的”。

又有一種説法提出,宋廷殺岳飛,是受了金國指使,據傳紹興十年秋,金國的完顏兀朮曾致信秦檜:“爾朝夕以和請,而岳飛方為河北圖,且殺吾婿,不可以不報。必殺岳飛,而後和可成也。”岳飛孫子岳珂編輯《金佗稡編》時,便採信此説,但《金佗稡編》所錄多有不實之詞,已然是學界共識,不足為憑。所謂的完顏兀朮致秦檜之函,很可能是偽造的。

清代史家趙翼曾在《陔餘叢考》中考證説:所謂的“必殺岳飛,而後和可成”,其實是“《金陀粹編》等書附會之詞”,因為秦檜所私結的金人為完顏昌,與完顏兀朮則未有交往,若金國要致信秦檜,也應當由完顏昌出面,而不是完顏兀朮;岳飛曾殺死完顏兀朮之婿的説法,也於史無據。更何況,岳飛被冤殺的時間是在紹興十一年十二月,在此之前的十一月份,宋金《紹興和議》已經生效,不存在“必殺岳飛,而後和可成也”的情況。

流傳最廣的一種説法是“莫須有”之説。相傳岳飛冤案發生後,韓世忠替其鳴不平,找秦檜詰問,秦檜回答説:“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韓世忠説:“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韓、秦的這一對話,最早見之淳熙年間重修的韓世忠神道碑,據宋史學者李裕民先生的考據,這個故事也是人為編造的,因為以韓世忠當時的處境、其與岳飛的關係、對秦檜的畏懼,都不太可能詰問秦檜。

事實上,按大理寺審訊岳飛案的報告,岳飛、岳雲、張憲三人的罪名、證據都非常詳盡,岳飛被指控的罪名包括“指斥乘輿”;在紹興十年淮西之役中“前後親受札十三次,不即策應,為擁兵逗留”;被罷兵權後密令岳雲、張憲擁兵要挾朝廷,意圖謀反。按律,這三條罪行都可以判死刑。我們當然可以認為這些罪名是構陷的,但秦檜既然已經羅織如此詳盡的罪證,他便決不可能在回答詰問時含糊其事地回答“事體莫須有”。

那麼,岳飛為什麼會獲罪、被處死呢?老實地説,我也提不出什麼有説服力的看法。不過,我們卻有證據指出殺害岳飛的主謀為秦檜,而非宋高宗。

據《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的記載,大理寺在岳飛案審結後,上奏朝廷:“今奉聖旨根勘,合取旨裁斷。”高宗隨即下旨:“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並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兵將防護。”據此記載,岳飛是宋高宗親自下旨處死的。

然而,大理寺這一份奏請“取旨裁斷”的報告,落款時間為紹興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與岳飛被害同一日。這就出現了一個令人疑惑的問題:“依(宋代)正常的審判程序,刑部、大理寺的奏狀先進政事堂由宰相審議,再交高宗定奪,然後降旨於三省、樞密院,命楊沂中率兵監斬。其間手續繁多,頗費時日,從進奏狀到殺害岳飛,這諸多手續,一天之內有辦妥的可能嗎?”(參見戴建國《關於岳飛獄案問題的幾點看法》)

宋史學者戴建國先生最早發現了這一疑點。他的結論是:“我以為高宗的聖旨是在十二月二十九日岳飛遇害以後下達的。”也就是説,秦檜是在殺害岳飛之後才上奏高宗的,屬於先斬後奏;然後高宗才下旨追認了處死岳飛的判決。

問題是,秦檜其時有沒有先斬後奏的權力呢?鄧廣銘先生論證過,他引用了兩段文獻記述,其一,《宋宰輔編年錄》載:“法寺禁系公事,並不遵用法律,唯視檜一時之私意,死則死之,生則生之。”其二,《宋史·刑法志》載:“檜權愈熾,屢興大獄以中異己者。名曰詔獄,實非詔旨也。其後所謂詔獄,紛紛類此。”顯然,秦檜是有專殺的權力的。

鄧廣銘先生得出的結論是:“岳飛父子和張憲的冤獄,完全是由秦檜矯詔所造成的”,“名為詔獄,非實詔旨”最能反映出秦檜製造岳飛父子及張憲這次冤案的真實情況。所以,只要我們能夠平心靜氣、實事求是地研討這一歷史事件,我們便無法否認,秦檜是殘害岳飛父子和張憲的元惡大憝。

如此説來,讓秦檜塑像跪在嶽王廟內,不冤。

吳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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