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剛剛從市教育局獲悉,
《合肥市中小學辦學行為“十不得”》
正式印發,
旨在進一步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及教師職業道德行為,
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優化教育生態環境,
讓孩子健康成長、
刻苦學習和輕鬆快樂。
1、“不得以任何方式公佈學生考試成績和排名”:《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減負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號)規定,嚴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佈學生考試成績及排名。
2、“不得以學生考試成績為依據分班和排座位”:《關於印發推進安徽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三項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號)規定,各地、各校嚴禁以考試成績給班級、學生排列名次(座位、考場)。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3、“不得隨意佔用體育、藝術、綜合實踐等課程”:《關於印發推進安徽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三項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號)規定,學校開齊開足國家規定課程,重視音、體、美、信息技術、綜合實踐活動特別是研究性學習等課程的開設和教學,確保中小學生每天體育鍛煉1小時。學校不得隨意加深課程難度、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趕超教學進度和提前結束課程。
4、“不得超過規定佈置過量課後作業”:《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減負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號)規定,要嚴控書面作業總量,小學一二年級不佈置書面家庭作業,三至六年級家庭作業不超過60分鐘,初中家庭作業不超過90分鐘,高中也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
5、“不得佔用學生休息時間集體補課”:《關於印發推進安徽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三項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號)規定,要規範作息制度,控制學習時間,保證學生休息權、雙休日的自主支配權、晚自習的自主學習權。嚴格遵守國家課時規定,走讀生每天在校教學活動時間,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分別不超過6小時、7小時和8小時。不得組織走讀生集體晚自習。控制寄宿制學校學生晚自習結束時間。非寄宿制學校下午放學時間不得遲於晚上6點,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晚自習或補課。
6、“不得侮辱、歧視、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關於印發推進安徽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三項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號)規定,教師要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學生,不體罰、變相體罰學生。
7、“不得舉行週考、月考等超過規定次數的統一考試”:《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減負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號)規定,要堅決控制考試次數,小學一二年級每學期學校可組織1次統一考試,其他年級每學期不超過2次統一考試。不得在小學組織選拔性或與升學掛鈎的統一考試。《關於印發推進安徽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三項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號)也明確規定,小學一、二年級只進行期末考試,不得組織期中考試。普通高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跨地區的統考、模考。
8、“不得組織或者參與任何形式的有償家教”:《關於印發推進安徽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三項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教改〔2012〕1號)規定,教師不得對學生實行有償家教、有償補課,不得私自在校外兼課、兼職。
9、“不得因學生學業問題羞辱其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
10、“不得要求學生家長批改作業”:《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減負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號)規定,教師不得給家長佈置作業或讓家長代為評改作業。
市教育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對實施上列“十不得”行為之一的,
一經查實,
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
學校根據管理權限,
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1、撤銷涉及學校的示範學校、特色學校等榮譽稱號;取消2年內評獎評優資格;取消2年內申報民辦學校獎補資金資格。
2、對涉及的校長、分管校領導進行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依法依規予以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3、對負有責任的班主任、教師等人員予以相應處理;符合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依法撤銷教師資格。
市教育局要求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廣泛宣傳“十不得”要求,讓家長理性判斷、正確對待。同時,開展督查督辦,對“十不得”落實情況開展明察暗訪,切實減輕違背教育教學規律、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過重學業負擔。
文字:石紅星 記者 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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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合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