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法律的震懾和懲治雙重作用
涉嫌腐敗官員潛逃境外一類案件如今有了對症之藥。
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缺席審理了“百名紅通”人員河南省漯河市委原書記、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程三昌貪污一案。
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一旦涉嫌腐敗的官員外逃,則很難追究其刑事訴訟責任,很難對其非法獲得的財產進行沒收、追繳。
在追逃引渡和司法協助方面,程三昌貪污案被視為刑事案件中缺席審判的參考案例。
“刑事缺席審判第一案” 一審開庭
程三昌於2001年2月7日逃往國外。
據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擔任豫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在新西蘭設立分公司為由,先後三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款轉入其名下支票賬户及其在新西蘭開設的個人賬户,非法佔有公款港元、新西蘭元、美元摺合人民幣共計308.88萬餘元。
2002年2月8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程三昌貪污案成為我國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貪污案。
據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披露,鄭州中級人民法院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程三昌後,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其近親屬代為委託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控辯雙方在庭審中分別出示相關證據,並進行質證,程三昌近親屬委託辯護人代其宣讀了最後意見。
程三昌貪污案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介紹,十八大以來,我國加大了懲治腐敗的力度,但是一些涉嫌腐敗的官員已經潛逃境外,並捲走大量資產。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則,刑事審判通常必須是“對席”的——只有被告人到庭,才能進行審判。
因此,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一旦涉嫌腐敗的官員外逃,就很難追究其刑事訴訟責任,很難對其非法獲得的財產進行沒收、追繳。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2018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缺席審判制度,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對外逃貪官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在缺席審判制度的制度設計上,首先要求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缺席審判條件,並將開庭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辯護人,若沒有委託,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或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提起上訴。
若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主動投案或者被抓獲,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到案的,如果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北京法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鵬介紹,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了缺席審判制度的適用類型和範圍: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查,起訴書中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同時保護被告人辯護權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有利於實現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兼顧。”陳永生説,建立缺席審判制度,允許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審判,是打擊犯罪的需要。同時,賦予被告人充分的訴訟權利,有利於保障其合法權利,從而實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平衡。
陳永生認為,缺席審判制度同時規定了大量保護被告人的制度,尤其是充分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尤其是辯護權,這不但有利於確保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能夠被提交到法庭上,也能使法官兼聽則明,全面查清案件事實。
關於缺席審判制度的細則,《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此外,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王鵬認為,從上述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針對缺席審判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規定,保障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規定有權獲得辯護,也明確規定了程序告知、文書送達制度、委託律師辯護和法律援助規定、判決書送達以及上訴制度,從審理程序上保障其合法權益。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尹良君表示,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中,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是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權,只有被告人知道被指控了,才可能行使後續的辯護權、參與權和異議權。
而在民事審判領域,也存在類似的缺席審判制度,但因被告人不知道被提起訴訟而“被缺席審判”,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正,“刑事訴訟涉及對人的自由、生命和財產的剝奪,需要更加謹慎,實體和程序都要公正”,尹良君説。
陳永生表示,我國刑訴法中規定的保護缺席審判被告人權利的很多制度都是域外國家缺席審判制度或者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共同性要求,我國確立這些制度有利於缺席審判做出的判決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從而提高申請引渡的成功率。
對長期外逃且已經資產轉移的人員應如何落實,陳永生介紹,手段包括向外逃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國家提出引渡申請,請求將該貪官引渡回國,接受制裁。
對外逃犯罪嫌疑人在中國境內的資產,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法院缺席審判做出的判決依法沒收、追繳。對於其轉移至境外的資產,我國可以向資產所在國申請司法協助,請求凍結、沒收該資產。
“在建立該制度以前,我國有關部門追逃貪官涉嫌犯罪的法律文書向其他國家申請引渡時,有些國家不予認可。”陳永生強調,建立缺席審判制度前,按照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任何人都應當被推定為無罪,因而拒絕引渡,“建立該制度後,我國申請其他國家提供司法協助的成功率有望大幅提升。”
王鵬認為,若程三昌的行為經缺席審判查證屬實,判決認定,判決生效後,有關部門可以向有關商人進行追繳其經手轉移的資產以及國有資產流失部分,用於彌補受害企業和員工。
“此案是刑事缺席審判第一案,將為同質案件提供參考案例。”王鵬認為,程三昌貪污案的判決將為對其海外追逃追贓工作奠定法律基礎,對其他潛逃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發揮法律的震懾和懲治雙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