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行政區劃法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劃分行政區域暫行條例》,這是蘇區第一部行政區劃法,共七條,分別闡明蘇區內重新劃分行政區域的理由、劃分依據及區域命名等。
《條例》第一條就明確指出:“蘇維埃共和國的各級行政區域,必須重新劃分”。理由有三個:一是“中國舊有行政區域過大,不適合於蘇維埃的民主集中制”;二是“因鬥爭發展的不平衡,戰爭與地勢的特殊條件,蘇區有的只佔全省全縣或全區一部分,有的介於數省數縣或數區間,不利於管轄”;三是“過去各地各級蘇維埃區域,尤其是區鄉兩級,劃得太大,管不過來。”
第二條詳細列出了鄉區縣範圍的劃分原則,比如“山地:每鄉管轄縱橫不得超過十五里,人口不得超過三千”“每區須有一個經濟中心--市鎮或圩場,作為行政中心”“縣蘇必須設立在全縣最適中的區域,如舊有縣城過於偏僻,應改設在比較適中之大市鎮上”等。
第三條規定: “省蘇管轄範圍,在目前應依照戰爭與地勢的原則去劃分。 ”
堅持貼近羣眾原則
1933年7月,中央執行委員會又作出《關於重新劃分行政區域的決議》,強調蘇維埃政府“須儘量接近羣眾,為羣眾謀一切利益。因此,不論鄉、區、縣、省,區域都不應過大。”從中可知,中央蘇區的政區一般從小不從大,而且劃分的目的在於貼近羣眾,便於管理和出於革命需要。
光澤縣蘇維埃政府舊址
(邱洪福 李福根 黃文靜攝)
中央蘇區的政區層級有省、縣、區、鄉四級,先後轄有5個省級蘇維埃政府,即1930年10月成立的江西省蘇、1932年3月成立的福建省蘇、1933年12月成立的閩贛省蘇和粵贛省蘇,以及1934年8月成立的贛南省蘇。
其中,閩贛省先後轄有22個縣;福建省則先後轄有25個縣(市),包括:長汀、連城、汀連、新泉、新汀、上杭、武平、杭武、新杭、新汀杭、永定、龍巖、代英、寧化、澎湃、泉上、清流、歸化、汀東、汀西、兆徵、寧洋、石城、饒和浦、汀州。1933年,隨着第四次反“圍剿”的勝利,中央蘇區的疆域達到鼎盛,總面積為8.4萬平方公里,總人口453萬。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劃分行政區域暫行條例》還規定:“行政區域的名稱,除舊時帶着濃厚的封建性的名稱須更改外,舊有名稱可以沿用,完全改變之舊區域,無舊名可沿用者,以該區域內之市場名,或大地名,作為該新區域之名,有必要時,可採用當地偉大斗爭事件,或犧牲的偉大革命領袖的名字,作為該區域的名稱。”中央蘇區先後以“犧牲的偉大革命領袖的名字”命名的地名有八個,分別是:博生縣、公略縣、太雷縣、楊殷縣、登賢縣、澎湃縣、代英縣、兆徵縣、明光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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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法治從這裏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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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高院
【來源:龍巖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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