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80歲的市委原書記被缺席審判:曾被稱為“程賣光”,20年前外逃

撰文 | 孟亞旭

今天的話題,是程三昌。

12月9日上午,最高檢舉行“積極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促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新聞發佈會。

發佈會提到了外逃貪官程三昌,稱“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首次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潛逃境外的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訴”。

程三昌是“百名紅通人員”,擔任過河南省漯河市委原書記、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當日,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缺席審理了程三昌貪污一案。該案是我國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貪污案。

此次審理,意義重大。

2001年外逃,曾被稱為“程賣光”

先來説一下,程三昌是誰。

公開資料顯示,程三昌於1996年到1999年擔任河南省漯河市市委書記,他原是王有傑(已獲刑)任漯河市委書記時的市長。1995年,王有傑升遷後,程三昌接任了漯河市委書記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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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來自大河客户端

此後,程三昌又擔任河南省政府駐香港豫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程三昌曾被認為是一位“敢説敢幹”的幹部,以“勇敢闖禁區,大膽賣企業”而聞名。但之後調查發現,這些交易均有大量貓膩,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據媒體報道,程三昌主政漯河市期間,曾親自經手賣掉國有企業100多家,佔了全市90%以上的國有企業,獲名“程賣光”。

有媒體記者跟蹤調查了經程三昌之手賣掉的漯河市制藥廠、市第二針織廠、威士達皮鞋廠三家國企,發現程三昌撇開公開競價的政策,與不法商人暗中勾結,致使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利益受到侵害。

程三昌隱藏得很深。在他主政漯河期間“大刀闊斧”倡導改革之時,他已經在為自己的“未來”做準備了。

2001年2月,由於發現風聲不對,他從香港不辭而別,攜鉅款和情婦定居新西蘭,出逃時他61歲。

2002年2月8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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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披露,程三昌早前就利用關係在境外開設辦事處或分公司,並暗地轉移資產,自己長期遊移於境內外之間,一旦東窗事發,便不再回國。

據《方圓法治》報道,程三昌跑到新西蘭後成了當地大款,在奧克蘭市瑞克大街購有一棟四層豪華別墅,過上了豪華舒適的生活,而漯河卻要為程三昌外逃買單。

在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處於社會底層的工人、農民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程三昌外逃後漯河出現了大規模的上訪。

2003年,《半月談》曾發文提到,程三昌在新西蘭的奧克蘭購有豪華別墅和汽車,河南省有關部門曾專門派幹部到新西蘭找他,勸其回國,樂不思蜀的程未予理會。他説,“最好不要回去”“錢存在我的個人户頭裏,你們拿我也沒辦法”。

另外,程三昌潛逃新西蘭後,還開始“著書立説”,披露當年在出售國有資產中,如何與不法奸商暗中勾結、中飽私囊,致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種種內幕。

未到案

12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院公開開庭缺席審理了程三昌貪污一案。該案開庭時,程三昌80歲。

據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 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擔任豫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在新西蘭設立分公司為由,先後三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款轉入其名下支票賬户及其在新西蘭開設的個人賬户,非法佔有公款港元、新西蘭元、美元摺合人民幣共計308.88萬餘元。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程三昌後,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

根據法院發佈的畫面,在“被告人”席位上,貼着“程三昌”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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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三昌的近親屬代為委託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控辯雙方分別出示了相關證據,並進行了質證,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程三昌的近親屬委託辯護人代其宣讀了最後意見。

該案擇期宣判。

如果之後他被抓了回來,怎麼辦?

值得一提的是,這是我國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貪污案。

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介紹,缺席審判,對應的是“對席審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刑事訴訟原則上實行對席審判,只有特殊情況下實行缺席審判。這是因為刑事審判涉及個人或者單位的罪責問題,干係重大。

2018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缺席審判程序”一章,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刑訴法第291條第一款規定了適用缺席審判案件的類型及條件: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另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參照本解釋第295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該解釋第295條規定,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上述解釋還提到,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一併作出處理。

張建偉在接受《法治日報》採訪時指出,在對潛逃貪官逃往國進行引渡申請或談判時,一些國家往往會考慮其是否已被該逃出國依法定罪。

一旦確定了罪犯身份,根據公約,一般情況下籤約國就有義務支持引渡申請。因此,在世界範圍內通緝腐敗犯罪已成為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如何有效打擊外逃貪腐人員成為我國設立缺席審判制度重點考慮的問題。”

最後再來解釋一個疑問。

可能有讀者問,假如程三昌被抓回來了怎麼辦?如果判決生效後才被抓回來又怎麼處理?

刑訴法的回答是,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

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資料 | 新華社 人民網 最高檢 南方週末等

校對 | 羅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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