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關安全!有獎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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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山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於開展安全隱患有獎舉報的公告

「公告」事關安全!有獎舉報!

為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產三年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引導和鼓勵職工羣眾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有效發現各類安全隱患,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省、市、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有關精神,現就全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第一條 本獎勵適用於嵐山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所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第二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鼓勵生產經營建設一線的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三條 安全生產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者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範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查封、關閉等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對執法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拒不採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產作業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三違”現象突出的;

(四)進行動火、有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爆破、懸掛、挖掘等危險作業,未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範措施的,或者未進行作業審批的;

(五)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作業場所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履行“三同時”有關規定的;

(八)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或者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十)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報告、證明等材料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電話,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微信、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

第五條 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核查屬實給予如下獎勵:

(一)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獎勵500元至1000元;

(二)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1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舉報人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屬地原則實行逐級舉報制度。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第一個做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不予獎勵情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正在查辦的;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授意他人舉報的;以及其他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況。

第九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由區安委會辦公室會同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統一審核發放。

第十一條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舉報電話:0633-2617109;0633-2611961

郵箱:[email protected]

郵遞地址:嵐山區安東衞街道轎頂山路505號(應急管理局收)

2021年3月12日

來源:安全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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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安釗  孟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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