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法官、檢察官、警官……這些“不是官的官”守衞着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更應以身作則,築起堅實的清廉防線。
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中,“幹警違規經商辦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被列為必須徹底整治的問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梳理總結教育整頓中查處問題的基礎上,找準癥結,分別出台了幹警親屬的禁業清單,通過建章立制確保各系統政法幹警廉潔司法、廉潔用權、廉潔齊家。
“兩高兩部”禁業清單的詳細內容——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近親屬
禁業清單
——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
——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法院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與領導幹部所在法院和管轄單位發生直接經濟利益關係;
——法院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擔任提供司法拍賣、司法評估等有償中介或法律服務的營利性組織的設立人、合夥人、投資人、高級管理人員等;
——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從事其他可能影響其依法公正履職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或者為其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廳局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執行上述禁業範圍外,按照中央組織部《中央單位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範圍(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以下人民法院廳局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執行上述禁業範圍外,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省區市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規定》及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有關規定執行。
檢察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禁業清單
——最高人民檢察院廳局級及直屬單位四級職員以上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業範圍,按照中央關於規範中央單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範圍的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檢察機關廳局副職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禁業範圍,按照中央關於規範省區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有關規定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幹部和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設立人,不得在其任職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與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和管轄單位發生直接經濟關係。
——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從事其他可能影響其依法公正履職的經商辦企業等經營活動。
——檢察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經商辦企業及其他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或者為其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
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禁業清單
——公安系統廳(局)級及以上幹部(含職級公務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同時適用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地方黨委組織部關於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相關規定;
——各級公安機關處級及以下民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民警所在警種部門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公安民警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經商辦企業等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或者為其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
禁業清單明確,對於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因退出經商辦企業活動而存在就業、社保等困難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彙報當地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司法行政幹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禁業清單
——司法行政系統廳局級以上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範圍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司法部和地方黨委組織部相關規定執行。
——各地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監獄、戒毒所廳局級以下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單位管轄區域和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司法行政幹警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司法行政幹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從事可能影響幹警公正履職的經商辦企業活動,不得與幹警所在單位和管轄單位發生直接經濟關係。